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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必知的“三违”行为清单
2019-04-19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道范围内有人而启动采煤机;采煤机运行时,人员进入机道范围内;机道内有人作业时,工作面输送机未施行闭锁。

60.转载机运行时,在未封闭段进行挑、改棚作业。

61.掘进工作面迎头10m范围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没有按规定进行加固。

62掘进工作面迎脸需挂网临时支护,作业时未挂网。

63.岩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64.处理堵塞的喷浆管时,喷射枪口对准自己或他人。喷浆作业时未戴防护眼镜。

65.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内,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使用支护锚杆(索)起吊物件。

66.巷修机作业区域内、综掘机回转台前方规程措施规定的警戒范围内有人而启动巷修机、综掘机。巷修机、综掘机运行时,人员进入规程措施规定的警戒范围内。

67.综掘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未将综掘机切割头、铲板落地;未断开综掘机上的电源开关,未断开磁力起运器的隔离开关。巷修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未将反铲破碎装置、锚杆机放下。

68.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而启动耙装机;耙装机启动后,人员进入耙斗运行范围内。

69.耙装机的耙斗导向轮固定在支护锚杆或金属支架上。

70.临时支护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

71.独头巷道改棚不由外向里逐架施工。

72.改棚作业时,不进行先支后拆或一次拉改两棚及以上。

73.未进行敲帮问顶进行作业。顶板监测监控数据、资料造假。

五、地测防治水部分

74.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地质前探,误入突出煤层法距5m以内。

75.故意破坏工广内三等测量控制点及其设施、井下7级测量导线点。

76.地质调查造假。

77.测量人员未按规定检测检查角及复测复算。

78.矿井水情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对出水点(区)进行调查观测。

79.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未及时汇报而继续作业。

80.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等积水区域、掘进巷道受底板灰岩水威胁,未编制水害防治安全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

81.使用煤电钻等非钻机设备探放水。

82.探放水不按措施设置孔口管或造成探放水失控。

83.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仍然装药放炮。

84.钻井法成井的井筒或位于岩溶陷落带(柱)影响区的井筒,不执行人工定期检查、观察制度,发现出水异常后不及时汇报。

六、其它

8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86.地面无票作业(包括无票操作及重点防火部位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

87.地面防爆区域无措施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88.未使用相应电压等级验电器验电或使用非接触式方法验电。

89.非防爆检验人员进行防爆检验并贴检验合格证。

90.在未停电的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上进行作业。

91.汽车吊边卷扬边行走或拖绳行走。

92.驾驶转向、制动失灵车辆。

93.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

94.不停机或高温部位未冷却清理发电机组。

95.衡器维修仅用千斤顶作为主支撑。

96.打开仓口或提料口的防护栏杆没有复位擅自离开现场。

违章指挥行为的界定及解释

一、违章指挥行为定义

违章指挥是指: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和现场生产指挥人员,安排指挥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或在隐患未排除的条件下命令职工冒险进行作业。

二、违章指挥行为的界定

(一)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未贯彻安排施工。

(二)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隐患未整改安排生产。

(三)不采取措施指挥他人进入盲巷。

(四)安排人员涂改、移动防突标志。

(五)转载机运行时,在未封闭段不采取措施安排进行挑、改棚作业。

(六)规程、措施未经分管副总及以上领导组织会审安排传签。

(七)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瓦斯出现异常或瓦斯传感器报警时,安排挪移探头、断线、上传中断、修改传感器定义,或故意删除、修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数据。

(九)突出危险区域未进行消突效果评价或消突效果评价不合格而安排进行采掘作业。

(十)施工现场风流中出现CO浓度大于24PPm且有自燃发火预兆,未采取措施安排生产。

(十一)实施探放水后未经放水效果评价或效果评价不合格安排生产。

(十二)采掘工作面遇到未预报的特殊异常带没有及时汇报或过特殊异常带期间未按照专项措施规定,安排生产。

(十三)立井提升系统或斜巷运人系统出现故障报警,安排带故障运行。

(十四)斜巷提升(无极绳绞车除外)阻车器、挡车栏、信号不全或失效,安排运行。

(十五)无计划安排井下电气拆、接火;安排超载起吊作业。

(十六)不顾施工现场客观条件,安排职工冒险蛮干而触犯集团公司界定的较严重“三违”。

三、违章指挥行为相关解释

(一)现场生产指挥人员,指现场具有施工作业安排和指挥权的正副班组长、正副队长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开、停工权力的安检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调度员、电管员。

(二)特种作业,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目录中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三)特殊异常带,指采煤工作面初采、收作、过地质异常带、过老巷(峒室)、老顶直覆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遇地质异常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顶板结构及岩性相变较大处,巷道拨门、大跨度交叉点扩刷;沿空留巷顺槽、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的煤巷锚杆(索)支护巷道;处在地质异常带、淋水区的煤巷锚网(索)巷道和采用锚网支护高低抽巷条件下顶板管理。

(四)依照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指根据《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淮矿政〔2014〕139号)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中有关违反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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