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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辽宁两起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标准关实、关死,同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对已关闭取缔矿井的巡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

三、突出抓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09年国庆节期间及节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9〕68号)精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严防节后生产安全事故反弹。对需要进行复产复工的煤矿,要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有验收、有审批,明确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和安全责任,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复工复产,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凡没有制定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做好恢复供电、通风、排水、设备运转等准备工作,没有落实瓦斯排放措施,都不得通过验收;通过验收但没有地方政府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的,不得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和未经安全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对已经复产的煤矿,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对已经复工建设的煤矿,严禁赶进度、赶工期。

四、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认真查找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整改。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对9月份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中查出的重大隐患,认真抓好整改。同时,要把煤矿复工复产验收与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共同推进。要根据今年以来煤矿技改、基建、整合矿井事故相对多发、较大以上事故中瓦斯事故比例仍然较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大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管,进一步推动瓦斯治理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及时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对非法组织生产和瞒报事故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事故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请地方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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