侧进行检修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2.马强,临涣煤矿综掘一区机电队班长,负责本班安全生产工作,与张士勋联保互保。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对皮带机机尾固定方式随意性较大,联保互保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3000元罚款。
3.王兆国,临涣煤矿综掘一区技术员,规程措施编制不具体,对皮带机机尾固定方式要求不明确,对机尾固定底梁或地锚的数量、规格及施工要求未作出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3000元罚款。
4.张雪峰,临涣煤矿综掘一区党支部书记,协助区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6000元罚款。
5.吴二明,中共党员,临涣煤矿综掘一区区长,当班跟班,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安排皮带机机尾固定方式随意性较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留用察看二年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6000元罚款。
6.刘庆虎,中共党员,临涣煤矿安监处机运科主管,负责分管矿井机电运输设备监管、隐患排查等工作。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违章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3000元罚款。
7.刘涛,中共党员,临涣煤矿技术科科长,负责技术科安全生产工作,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检查生产单位落实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情况。技术管理不到位,规程措施审批把关不严,对皮带机机尾固定方式要求不明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5000元罚款。
8.陈若爱,中共党员,临涣煤矿掘进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负责矿掘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规程措施审批把关不严,对皮带机机尾固定方式要求不明确,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8000元罚款。
9.王金柱,中共党员,临涣煤矿掘进副矿长,协助矿长负责掘进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罚款。
10.张友根,中共党员,临涣煤矿安监处处长,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违章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罚款。
11.周为军,中共党员,临涣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未对皮带机进行选型及安装设计,规程措施审批把关不严,对皮带机机尾固定方式要求不明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罚款。
12.徐明全,临涣煤矿党委书记,负责职工安全教育,与矿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处2017年度个人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3.李学良,中共党员,临涣煤矿矿长,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制定不完善,监督落实不到位,未明确皮带机的选型和安装设计责任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处2017年度个人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涣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