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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新集一矿“5.11”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安全风险预判不足。

2)联保互保责任落实不到位。巷道替棚修护施工期间,现场作业人员未能制止职工站在支护失效的U型棚下清理煤矸。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新集一矿“5?11”顶板事故是一起生产性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盛绍开,新集一矿综采队准备班工人。安全意识不足,违章进入支护失效的U型棚下清理煤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许鹏,新集一矿综采队准备班工人。当班负责事故地点巷修工作,现场隐患治理不到位,联保互保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2000元罚款。

3.毕玉宝,中共党员,新集一矿综采队准备班跟班班长。采煤队准备班与巷修一队安全事项未交接,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3000元罚款。

4.季元鸣,中共党员,新集一矿综采队生产副队长,当班现场跟班。跟班制度落实不到位,入井时间滞后当班职工两小时,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4000元罚款。

5.黄建彪,中共党员,新集一矿综采队准备副队长,负责准备班安全生产工作。劳动组织不合理,采煤队准备班与巷修一队安全事项未交接,对现场作业地点存在的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4000元罚款。

6.胡庆瑞,中共党员,新集一矿综采队技术员,负责综采队技术管理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内容针对性不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4000元罚款。

7.朱继龙,中共党员,新集一矿综采队队长,全面负责综采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场管理不到位,劳动组织不合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6000元罚款。

8.刘献胜,中共党员,新集一矿综采队党支部书记。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互保联保责任未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6000元罚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任亚东,中共党员,新集一矿生产技术办主任。技术管理不到位,技术措施内容针对性不强,审查不严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6000元罚款。

10.曲延福,中共党员,新集一矿生产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协助生产矿长负责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措施审查不严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罚款。

11.吴征亮,中共党员,新集一矿生产副矿长,协助矿长负责全矿生产管理等工作。现场管理不到位,劳动组织不合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罚款。

12.王世胜,中共党员,驻新集一矿安监处处长,负责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罚款。

13.刘德玺,中共党员,新集一矿党委书记,负责矿安全教育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与矿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2017年个人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胡焕良,中共党员,新集一矿矿长,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2017年个人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新集一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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