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杜朋成,海孜煤矿掘进一区一队当班副队长,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冒险复轨行为,现场安排复轨作业安全提醒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并处3000元罚款。
5.伊扬,中共党员,海孜煤矿掘进一区一队队长,当班跟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现场作业人员冒险复轨作业,未充分辨识无级绳绞车跟车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并处3000元罚款。
6.牛建龙,海孜煤矿掘进一区党支部书记,协助区长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现场危险因素识别能力不强,职工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其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并处5000元罚款。
7.蔡友良,中共党员,海孜煤矿掘进一区区长,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现场安全管理、作业地点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现场作业人员冒险复轨行为,对冒险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资格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并处5000元罚款。
8.任明荣,中共党员,海孜煤矿机电科运管办主任,负责矿井运输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冒险复轨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并处4000元罚款。
9.陈国方,中共党员,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局驻海孜煤矿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海孜煤矿安监处)机运科科长,负责矿井机电运输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查矿车复轨作业危险因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并处4000元罚款。
10.沈洪波,中共党员,海孜煤矿副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掘进系统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协助掘进副矿长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冒险复轨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手段组织排查Ⅲ1011风巷掘进工作面矿车复轨期间的危害因素,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资格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并处8000元罚款。
11.朱振环,中共党员,海孜煤矿副矿长,负责矿井掘进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Ⅲ1011风巷无极绳绞车运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职工冒险复轨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手段组织排查Ⅲ1011风巷掘进工作面无极绳绞车运行期间的危害因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资格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并处9000元罚款。
12.赵先茂,中共党员,海孜煤矿安监处处长,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掘进一区无极绳绞车运行期间存在的违规冒险作业安全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并处9000元罚款。
13.孙宜龙,海孜煤矿党委书记。指导、组织职工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并处2014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4.陈雨,中共党员,海孜煤矿矿长,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矿井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并处2014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海孜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