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识能力不强;现场作业人员未做好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现场操作前,没有确认周围环境;没有及时制止孙广全的违章作业行为。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此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孙广全,林南仓矿业分公司综采区项目一队八点班工作面下出口回撤金属拱型支架施工组组长。违反《1118E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中 “做超前回柱放梁、支设超前板、回撤棚腿、各种大料过转载机时,必须停止转载机运转并闭锁”和《1118E工作面下运道采前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回棚梁棚腿时转载机停止运转”规定,在没有跟任何人打招呼和闭锁转载机的情况下,独自去转载机盖板上,解拴在金属拱型支架梁上的大链,造成事故。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2.巴增武,林南仓矿业分公司综采区项目一队八点班转载机司机。安全意识差,作为安全互保人员,没有确认周围环境的情况下,启动了转载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其1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张宝成,林南仓矿业分公司综采区项目一队八点班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司机。安全意识差,作为安全互保人员,没有确认周围环境的情况下,发出了启动转载机的信号,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其1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吕立新,林南仓矿业分公司综采区项目一队八点班工作面下出口回撤金属拱型支架人员。安全意识差,作为安全互保人员,没有及时制止孙广全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其1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刘长华,林南仓矿业分公司综采区项目一队八点班班长,负责1118E工作面八点班安全生产工作。现场安全确认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堆积的浮煤多、回撤金属拱型支架的操作空间狭窄等安全隐患;安全意识差,作为安全互保人员,没有及时制止孙广全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其2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刘生,中共党员,林南仓矿业分公司综采区项目一队点班队长,负责两个生产班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堆积的浮煤多、回撤金属拱型支架的操作空间狭窄等安全隐患;没有盯住重点工作部位,从开工至事故发生时,未到过回撤金属拱型支架的作业现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由林南仓矿业分公司免去点班队长职务。
7.张宏保,中共党员,林南仓矿业分公司综采区项目一队安全技术副队长。负责综采区项目一队的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安全监督检查和规程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作业环境差、浮煤多、操作空间狭窄等安全隐患;现场操作人员在转载机盖板上工作时未按要求闭锁转载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8. 桑常青,中共党员,林南仓矿业分公司综采区项目一队队长兼支部书记。负责全面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是综采区项目一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作业环境差、浮煤多、操作空间狭窄等安全隐患;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安全意识差,危险预知、危害辨识能力不强,现场作业人员未做好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桑磊,中共党员,林南仓矿业分公司综采区支部书记兼区长,负责全面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是综采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作业环境差、浮煤多、操作空间狭窄等安全隐患;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安全意识差,危险预知、危害辨识能力不强,现场作业人员未做好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张艳普,中共党员,林南仓矿业分公司生产技术部主管工程师,负责综采区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工作。规程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致使现场操作人员在转载机盖板上工作时未按要求闭锁转载机。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周永生,林南仓矿业分公司安全管理部安检员,负责综采区项目一队安全检查工作。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作业环境差、浮煤多、操作空间狭窄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李金杰,林南仓矿业分公司安全管理部安检组长,负责综采区项目一队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作业环境差、浮煤多、操作空间狭窄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刘林,中共党员,林南仓矿业分公司安全管理部主任,负责安全管理部全面工作。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曹坚正,中共党员,林南仓矿业分公司副总工程师,负责采掘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对规程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致使现场操作人员在转载机盖板上工作时未按要求闭锁转载机督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5.高巨东,中共党员,林南仓矿业分公司生产副经理,负责公司生产及生产准备工作。对综采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致使综采区安全管理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作业环境差、浮煤多、操作空间狭窄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项和《河北省煤矿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6.赵春景,中共党员,林南仓矿业分公司安全副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7.李玉明,中共党员,林南仓矿业分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综采区安全管理工作及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项和《河北省煤矿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处上一年收入30%的罚款。
18.冯征国,中共党员,林南仓矿业分公司党委书记,负责全面党务工作。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职责,对综采区安全管理工作及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七)项和《河北省煤矿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处上一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林南仓矿业分公司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责任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一)项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林南仓矿业分公司要迅速开展反事故活动,“举一反三”;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严肃查处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确保岗位操作安全。
(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现场环境治理力度,改善现场作业环境;认真落实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做好现场安全确认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落实好现场管理人员带班盯岗管理制度,堵塞现场安全管理漏洞;加大对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加大规程措施贯彻落实力度。强化技术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现场严格按照规程措施规定作业,有效指导安全生产。
(四)认真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大“三大规程”学习贯彻力度,提升员工安全素质和职工危险预知、危害辨识能力, 强化职工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意识,杜绝违章现象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五)合理安排综采工作面回撤金属拱型支架作业时间,尝试加大封闭转载机的盖板长度,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附件:
1.伤亡人员登记表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文化程度 | 籍贯 | 入矿时间 | 工种 | 安全教育 | 伤害部位 | 伤害程度 |
| 孙广全 | 男 | 46 | 中专 | 玉田县 | 2005.4 | 采支工 | 三大规程 | 胸部 | 死亡 |
2. 事故现场示意图。
3.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冀唐公物鉴法病字[2017]345号)。
4.林南仓矿业分公司“3.29”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林南仓矿业分公司“3.29”事故调查组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