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8日上午9点左右在义煤集团新义矿一装载机装煤把司机埋入车中,窒息死亡。
经查:死者,张刚三,新安县五头镇凉村杨坡组,事故责任人宋福山,家住新安县正村乡太平村。煤矿于2011年8月20日达成协议,义煤集团新义煤业有限公司赔偿49.8万一次性给付死者家属,49.8万元买一条人命。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豫政 [2011]40号)文件规定:
第一条: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事故的,立即停产(停工)整顿。省属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由省政府组织验收,其他煤矿由省辖市政府组织验收。
第四条: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发生煤矿事故的,对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负责人,依照下列规定先行问责:
(一)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一般事故的,给予矿长、分管副矿长免职处理。
新义煤业有限公司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漠视生命,对国家政策置若罔闻,因此,希望引起中共河南省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强煤矿安全监 管,落实行政问责,对违规生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