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蒲县郭家山煤矿发作伤亡事故被瞒报。近日,知情人反映,山西省临汾蒲县郭家山煤矿2011年8月8日发作一同安全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事故发作 后,郭家山煤矿为坦白事故,逃避追责,矿方按规则向有关部门上报,瞒报了此次事故。据理解,死者名叫王建华,现年27岁,身份 证:14262519850073,系山西省洪洞县明姜镇圣王村(圣王街59号)2组人,刚结婚3年,妻子名叫杨虹,现年20岁,身份证 号:142625199210134001,有一3岁女孩。死者父亲王安林,现年56岁,母亲张根莲,现年55岁。死者家中兄妹四人,王建华在家中排行老 大,下面有两个23岁的孪生妹妹和一个21岁的弟弟。事故缘由是因井下运输时不慎被绞车绞死。事故发作时当班8个人,7个人逃过一劫,王建华一人遇难。事 故发作后,矿方把死者尸体拉往临汾异地存放,与死者家眷私了,以69万达成死亡赔偿协议后,家眷于8月11号清晨3点从家中动身上午6点将死者尸体拉回, 号下葬。 转载自 http://8604.com 近日,蒲县郭家山煤矿发作伤亡事故被瞒报的贴子在网络上传播开后,滑稽的是矿方掩耳盗铃,雇佣公关一方面删除事故文章,一方面在网络上发布题为《蒲县郭家 山煤矿回绝瞒报事故以人为本》等文章,企图优化搜索网页,消弭负面影响,以求事故得以瞒报胜利。为了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行为,政府安监总局已对《〈消费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罚款处分暂行规则》的有些条款做出修正,新规则关于“瞒报”定义做出修正,原规则是成心坦白早已发作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 实的为瞒报。修正为:“坦白早已发作的事故,超越规则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依据有关规则,瞒报事故的单位 及事故义务人应当遭到巨额罚款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查其法律义务。有关专家表示,瞒报作为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目前还主要是追查矿主的刑事义务。从其实状 况看,应当增强管理监管糜烂的力度,彻底摘除矿主的“维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