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报接到一封举报信称:2011年10月28日,蒲县乔家湾乡蛤蟆沟一洗煤厂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一名叫范俊平的职工在洗煤生产线上工作时被输送带卷入致伤,送往临汾救治途中死亡,事发后,厂方未按相关程序上报,而是与家属协商私了。
接举报后,我报工作人员前往调查了解得知:该洗煤厂老板叫刘宝全,将该厂承包给一个黑龙江人,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做为生产管理者未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上报,而是与死者家属在临汾万里大酒店私下协商,最终以55万元私了,死者于11月4日安葬。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隐瞒己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根据《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解事故处理结果,记者来到蒲县安监局进行调查了解,煤矿安全网www.dgblog.net一位自称姓刘的办公室主任声称对此事毫不知情,并向记者保证一定会将此事汇报给相关 领导后给媒体记 者一个处理结果的回复。然而令人蹊跷的是:就在记者从蒲县安监局返回的第二天,一位自称是洗煤厂老板的孙某给记者打来电话,要求与记者见面被拒绝。记者此 时不禁疑惑,在事故处理结果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洗煤厂老板是如何知道记者的电话的?难道是安监局的工作人员与洗煤厂老板之间有什么不可言说的秘密?
显然,这又是一起瞒报事故,“瞒报”正在成为一种“流行病”! “瞒报”屡禁不止,屡见不鲜,某些地区、某些部门、某些人乐此不疲,这又是为什么呢?
归根到底,无外乎这些事故的发生关系到了本应负有监管责任部门的责、权、利。——正是相关部门的疏忽、放弃了本应坚守的责任,日常监管不到 位,使得很多不 该发生的事故发生、使得可以控制的公共危机失控。因此,只有加大“瞒报”者为其行为所付出的成本,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警钟长鸣。将以为为本、遵纪守 法、安全至上的要求贯彻到生产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使得“瞒报流行病”的“病菌”在阳光下无藏身之地,才是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的 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