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负一定管理和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晏阳镇企办主任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兴文县乡企(煤炭)局长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兴文县乡企局副局长对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兴文分局对企业登记核查把关不严、监督不力,有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认真调查处理。
兴文县政府分管企业副县长对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处分;责成兴文县政府向宜宾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此次事故共处分人数11人,移送司法机关4人,其中科级干部5人,其他人员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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