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在东辅运大巷联巷与东辅运大巷拐弯处,东辅运大巷联巷于2007年施工完毕,巷道全长422.6m,起始与结束段各有10m平巷,中间部分6°下坡。巷道为半圆拱型断面,巷道净宽5000mm,净高4000mm。采用锚网喷支护,锚杆规格φ16×2100mm,间排距800×800mm,网片为φ6.5钢筋网,网格100×100mm,喷浆厚度100mm,强度C20。铺底厚度300mm,强度C30。东部辅助运输大巷联络巷与东部辅助运输大巷连接处巷道转弯半径7500mm,夹角90°,东辅运大巷与东辅运大巷联络巷规格相同。
(六)事故前政府及部门管理情况
达拉特旗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由达拉特旗煤炭局承担,旗煤炭局下设安监站,安监站分片对煤矿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平均每月对所辖煤矿进行2-3次检查,并派驻驻矿安监员进行随时监督检查。今年1-6月份达旗煤炭局共检查吴四圪堵煤矿9次,但未发现该矿使用非防爆农用车载人入井的违规行为。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11年6月17日零点班,该矿准备队班前会由队长蔡福军、副队长高德新主持,安排本班人员到WN64备用工作面运输顺槽安装皮带。当班出勤17人,其中:郝文堂、张强、李兴伟3人被安排在地面装材料。开完班前会,由副队长高德新、技术员龚业中带领其余12人于0时10分入井。14名入井人员经井口检身后,由张磊驾驶,乘坐该矿024号跃进牌自卸农用车入井,其中高德新、龚业中坐在驾驶室,其余11人坐在车厢内。该车入井后一路下坡(坡度为6°),在第一个拐弯前(副斜井长1147米)一直行驶正常,拐过第一个弯道到达火药库位置后,在车厢内乘坐的李生龙等人“发现车速突然加快,感觉车不带挡,刹车也没有了,车速越来越快。”几秒钟后,车辆在距离井口1570米处(东辅运大巷联巷与东辅运大巷拐弯处)迎面撞在巷道壁上。
0时20分事故发生后,被中班掘进队下班升井的两名人员发现。掘进队人员一面用电话向地面调度室报告,一面开始组织抢救,并利用升井人车把受伤人员分批运往地面。0时35分左右,矿长杜允文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安监部工作人员、矿救护队队员赶往事故地点参与抢救,同时让车辆在地面待命,伤员出井后,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除司机张磊外,其他13人于事故发生后半小时被运到地面,紧急送往达拉特旗人民医院抢救,但由于伤员伤势严重,当晚3时多,6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7人住院治疗。由于汽车撞到巷道壁上后,驾驶室严重变形,司机张磊被卡在驾驶室内无法救出,施救人员用气焊割开驾驶室外壳,直到凌晨4时才将张磊救出,随后送往达拉特旗人民医院救治。至此,现场抢救工作结束。
经调查取证,煤矿于2011年6月17日3点10分左右将事故报告达拉特旗煤炭局。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吴四圪堵煤矿违规使用运送材料的非防爆非载人农用车运送人员入井,驾驶员张磊驾驶不合格车辆(经事故后对该车进行检验,车辆制动系统,方向系统等均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在长距离巷道内下坡(1570米)行驶中,操作不当,致使车辆超速行驶(煤矿规定车辆在井下行驶的速度为:直道不得超过20KM/h,弯道不得超过5KM/h;实际撞击时速度为78.5 KM/h)迎面撞在巷道壁上,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吴四圪堵煤矿违反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入井车辆管理使用制度执行不严格,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吴四圪堵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个别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入井工人安全意识差,违章乘座非载人的运料车入井,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主要原因。
3.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该矿违规使用非防爆农用车运送人员行为失察,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达拉特旗煤炭局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该矿违规使用非防爆农用车运送人员行为失察,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较大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张磊,群众,吴四圪堵煤矿准备队当班驾驶员,持有地面机动车驾驶证,无煤矿井下岗位操作资格证。在巷道内长距离下坡行驶中操作不当,车辆超速行驶迎面撞在巷道壁上,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高德新,群众,吴四圪堵煤矿准备队副队长,负责当班准备队工作。在带领工人入井作业时,违章调用本队运送材料车辆运送当班人员入井,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3.蔡福军,中共党员,吴四圪堵煤矿准备队队长,持有煤矿安全资格证,全面负责准备队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够,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对本队人员违章乘坐运送材料的非防爆农用车入井行为未制止,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被依法批准逮捕。
4.李兵,中共党员,吴四圪堵煤矿安监部副部长,负责煤矿“一通三防”及工人“三违”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非防爆机动车入井和农用车载人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三个月,并处以罚款8000元。
5.龚凡冰,群众,吴四圪堵煤矿安监部副部长,负责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及工人“三违”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非防爆机动车入井和农用车载人等违规行为未制止,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三个月,并处以罚款8000元。
6.王天喜,中共党员,吴四圪堵煤矿安监部部长,负责全矿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分管井口安全信息站,负责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检查。实际履行职责中,对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够,对非防爆机动车入井和农用车载人车辆维修检测不严格等违规行为未制止,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被依法批准逮捕。
7.石占忠,中共党员,吴四圪堵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技术管理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非防爆机动车入井和农用车载人等违规行为未制止,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9000元。
8.战智民,中共党员,吴四圪堵煤矿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机电信息工作(包括入井车辆的检测与维修)。实际履行职责中,对入井车辆检修保养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