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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四圪堵煤矿“6
2019-04-2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9000元。
   9.刘吉师,中共党员,吴四圪堵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生产工作,分管准备队。实际履行职责中,对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够,对分管单位非防爆机动车入井和农用车载人等违章行为未制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9000元。
   10.于忠东,中共党员,吴四圪堵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够,对煤矿使用非防爆机动车入井和农用车载人等违规行为未纠正,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被依法批准逮捕。
   11.杜允文,中共党员,吴四圪堵煤矿矿长,党委副书记,负责煤矿全面工作,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实际履行职责中,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使用非防爆农用车载人入井,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于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处罚款8万元,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12.姚步喜,群众,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监部驻矿安监员。在实际履行职责中,对吴四圪堵煤矿使用非防爆农用车载人入井等违规行为未制止或纠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9000元。
   13.王耀龙,中共党员,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监部副经理,负责对公司所属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吴四圪堵煤矿违规使用非防爆农用车载人入井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9000元。
   14.赵忠理,中共党员,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煤炭公司生技部副经理,负责所属公司煤炭生产技术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吴四圪堵煤矿机动车入井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该矿违规装备并使用非防爆农用车入井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9000元。
   15.李悦,中共党员,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监部经理,负责北方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实际履行职责中,对吴四圪堵煤矿违规使用非防爆农用车载人入井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9000元。
   16.严鸿,中共党员,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生技部经理,负责所属公司煤炭生产技术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吴四圪堵煤矿机动车入井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该矿违规装备并使用非防爆农用车入井的行为失察,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9000元。
   17.郝光平,中共党员,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煤炭生产工作。实际履行职责中,对矿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吴四圪堵煤矿违规使用非防爆农用车载人入井的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8.路忠,群众,达拉特旗煤炭局安监站副站长兼吴四圪堵煤矿驻矿安监员,负责对吴四圪堵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实际履行职责中,对该矿非防爆机动车入井和农用车载人等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9.白万兴,中共党员,达拉特旗煤炭局副局长,负责对达拉特旗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在实际履行职责中,对该矿非防爆机动车入井和农用车载人等违规行为在监督管理上有漏洞,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建议
   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四圪堵煤矿,作为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严,违规使用非防爆农用车载人入井,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罚款人民币49万元。煤矿使用非防爆农用车入井,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建议罚款150万元,合并处罚款199万元。
   五、防范措施
   1.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煤矿,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将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落实到位,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入井制度,加强现场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作业班组和岗位,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
   2.吴四圪堵煤矿必须采用经审查批准的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进行作业,严禁非防爆机动车辆入井,严禁采用非专用人车运送井下作业人员。
   3.吴四圪堵煤矿井下采用无轨防爆胶轮车运输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井下驾驶无轨防爆胶轮车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和岗位操作资格证书。
   4.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吴四圪堵煤矿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增强职工自保、互保意识,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作业,
   
   
   
   
   
  
      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四圪堵煤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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