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陈润喜,群众,安全科科长,对101高档普采工作面中部向上17对支架柱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支护强度不足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消除,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5000元。
5、张前和,群众,代理安全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未履行安全副矿长职责,没有组织矿井安全检查,未召开全矿安全工作方面会议及布置相关工作,对本矿101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老顶人工强制放顶不能全部垮落,采空区悬顶面积过大问题重视不够,未采取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9900元。
6、王文,群众,生产副矿长,对本矿101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老顶人工强制放顶不能全部垮落,采空区悬顶面积过大认识不足、回采过程中未对工作面出现的断层采取有效措施,仍然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9900元。
7、张国杰,中共党员,总工程师,分管该矿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的《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和《矿井联合试运转方案》中没有明确老顶初次强制放顶距离,未规定循环放顶步距,致使作业人员对采空区老顶大面积悬空的重大隐患认识不到位。对101高档普采工作面采空区老顶采取强制放顶时不能全部垮落的重大隐患,未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专题研究,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9900元,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武月祥,群众,矿长,在101高档普采工作面的采空区老顶不能自然垮落,人工强制放顶又不能全部垮落情况下没有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专题研究,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总工程师外出培训期间未指定有资格人员代理总工工作,指定无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人员负责本矿安全工作;指定无安全资格证人员为带班矿长代替矿长带班,矿长带班入井记录签字做假;技术科长、安全科长无任命文件。技术科科长由地质工程师兼任,只有两个人,煤矿配备技术人员数量不足没有明确两个科室的职责。因其在该矿发生事故后逃逸,没有组织开展抢救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共处罚款120000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撤销其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9、新吉勒图,中共党员,镶黄旗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监管能力欠缺,对塬林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进行有效监管,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建议责成镶黄旗人民政府向锡林郭勒盟行署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建议
塬林煤矿作为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严,对101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老顶不能自然垮落、人工强制放顶无效情况下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面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建议给予该矿行政处罚29万元。该煤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业规程未明确初次放顶距离,又未停止采煤作业有效放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该矿行政处罚150万元,合并处罚款179万元。
五、防范措施和建议
1、该煤层老顶顶板为厚层状坚硬顶板,强制放顶效果不好,目前所采用的高档普采回采工艺不适应该顶板条件。塬林煤矿须聘请相关专家论证,提出适应该煤矿顶板条件下的安全可靠的采煤方法。
2、结合本矿实际重新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科室,充实具有煤矿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与安全挂钩明确各个管理岗位的责权利,使其能够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3、严格落实矿长带班入井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4、镶黄旗人民政府应配备具有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的人员负责安全监管工作,镶黄旗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健全煤矿安全监管制度,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5、锡林郭勒盟行署应从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堵塞漏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管机制,以满足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附件:1、事故伤亡人员情况表
2、直接经济损失计算与统计表
3、事故现场示意图
4、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镶黄旗塬林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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