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水灾防治技术标准
一般规定
各分公司(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分公司(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各分公司(矿)必须由各分公司(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本矿井水灾防治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水灾防治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水灾防治工程和措施所需费用及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分公司(矿)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分公司(矿)必须根据每年采掘生产计划,逐头逐面进行水害因素综合分析,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经分公司(矿)批准后,于前一年12月底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各分公司(矿)矿长全面负责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各分公司(矿)技术负责人具体实施和主抓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集团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各分公司(矿)必须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设置防治水组织机构和配套的防治水管理制度,配备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有水必治、先治后采”的16字防治水方针,在有突水威胁的矿井、采区、掘进工作面区域内(老空区)掘进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长探短掘、有水必控”的原则;顶板水防治坚持疏放(排)或留设隔水煤柱的原则;在有底板突水威胁的矿井、采区、采面回采时,必须坚持“探查先行、以堵为主、疏堵结合、分类治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
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坚持防治水工作“年报、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