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和防短路保护装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井下杂乱电流。(2)加强机电设备及供电线路的管理,完善机电设备的各类保护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不准使
用失爆的机电设备。井下严禁带电作业。杜绝“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
(3)局部通风机开关要设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检漏装置等。
(4)发放的矿灯要符合要求;严禁在井下拆开、敲打和撞击灯头和灯盒。
(1)矿井中使用的如塑料、橡胶、树脂等高分子材料制品,其表面电阻应低于规定值。
(2)禁止一切非生产需要的火源入井;对生产中可能出现的热源严加管理,防止热源产生或限定其引燃瓦斯的能力。
4.3 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1)严格执行“以风风产,监测监控,先抽后采”的瓦斯治理方针。
(2)矿井通风是防止瓦斯积聚的基本措施。有效稳定的和连续的通风是稀释和排出井下瓦斯的保证。必须按要求建立和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加强局部通风管理、风筒管理;强化对巷道贯通、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工作面停复产、盲巷排放瓦斯、开起火区或密闭等的通风安全管理,使井下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要求。
(3)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并严格遵守《规程》的有关规定。
(4)严格执行《规程》中有关瓦斯浓度的规定和瓦斯超限和局部瓦斯积聚。
(5)对于采用通风方法不能解决瓦斯超限问题的矿井或工作面,必须进行瓦斯抽放。
作者简介:肖忠华(1965-),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经济师,1987年毕业于西安矿业学院采矿工程系,现任贵州省瓮安煤矿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科长,毕业至今一直从事地方煤矿基层生产技术工作,曾在国内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