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可燃物的管理要求: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
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井下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必须制定检查措施。
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并做到调动及时迅速。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三、自燃发火预防
开采单一厚煤层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应采用岩巷布置,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的服务于两个以上工作面的巷道必须砌碹锚喷或金属支架,不燃性材料背板,碹顶空隙生冒落处要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密实充填。
开采有自燃发火的煤层、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其工作面顺槽沿空布置时必须采取喷浆防漏措施。
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工作面回采应从生产布局,均压通风等方面采取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的措施。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附近进行采掘时,必须留足够宽度(不小于6m)的煤柱隔离火区。
开采有自燃发火煤层的矿井,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密闭,因故不能密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真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工程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如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 pa以下。
开采有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压通风,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负压差不宜超过200pa,如已超过,应采取降压措施。
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燃发火事故,待火灾处理完毕后,七日内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该报告书,要上报省、局(公司、厅)备案。
矿井灭火救灾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首先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在现场的区、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