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火灾防治技术标准
一般规定
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费用及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每季度由矿长组织矿山救护队、安监处、通风区及有关部门,分别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开采有自燃发火的煤层,由矿井分管通风的总工程师主持召开有生产、技术、通风等部门参加的防灭火专业会议,每季至少召开一次。
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日常防火
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井下严禁使用灯炮取暖和使用电炉。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井下胶带输送机应采用不阻燃胶带,并应采取防止胶带打滑、跑偏、满仓停机以及胶带自动灭火装置等措施。井下禁止使用z阻燃电缆。
不得随意在井下拍照、摄像。确需从事这些工作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