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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突安全屏障的思考
2019-04-29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有收集到的,所以要辨证理解和执行《细则》。  3.2.1 如何防止出现《细则》第69条的前置条件?  《细则》第69条规定,“……在第一次执行上述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用浅孔排放或其它防治突出措施,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执行措施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施工,确保执行措施的安全。”  但是,“采用浅孔排放”后再“进入正常防突措施施工”的过程,必定是在5m屏障内重复打孔,从而降低或破坏了安全屏障的物理机械强度。如果出现第69条的前置条件,应该采取远距离的措施而不是短兵相接的措施。远距离的措施主要包括穿层钻孔抽放、退后掘进工作面在煤层顶底板岩层开口向屏障施工抽(排)放钻孔等。  3.2.2 关于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效果检验超前距的思考  《细则》第43条规定,“……当检验孔深等于措施孔深时,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必须留有5m投影孔深的超前距。当检验孔深小于措施孔孔深,且两孔投影孔深的差值不小于3m时,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可采用2m投影孔深的超前距。”  这里有一个概念需要商榷,就是措施孔已经控制的、但还没有经过检验有效的范围是否已经完全消除了突出危险?第43条的规定中似乎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但是作者认为,凡是没有经过检验证明已经消除突出危险的范围,都不能认定为是已经消除突出危险的范围,都不能视为是有效的安全屏障。过去在执行这条规定的过程中,许多矿井已经出现在下轮施工预测(检验)孔或措施孔时,钻孔深度超过2m后就发生超标甚至喷孔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就要执行第69条的规定,从而又出现了在屏障内重复打孔的现象。  所以,无论措施孔的深度是多少,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效果检验孔的超前距都应不少于5m。  3. 2.3 措施孔布置层位的思考  《细则》第70条第3款规定“钻孔应尽量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从钻孔排放效果分析,钻孔布置在软分层中的排放效果较好,其中的重要原因是软分层中施工钻孔排出的固体和气体物质多。但是在构造煤层的软分层中施工钻孔,往往出现屏障内煤体垮塌后无法布孔的现象,由此造成安全屏障的物理机械强度受到破坏甚至没有安全屏障。  作者建议,抽放钻孔应该布置在工作面的硬分层中,这样,既可以保护安全屏障的物理及机械强度,也有利于抽放孔的封孔,同时由于钻孔就不容易塌孔而保持畅通,提高抽放效果。排放钻孔应该在工作面的硬分层中开孔,穿过安全屏障后再进入软分层中施工。  3. 2.4 措施孔有效超前距的思考  人们习惯性的思维和《细则》中规定防突掘进工作面措施孔的有效超前距都是不少于5m。近年来,某些矿井因地质构造带突出危险性增大、钻孔施工过程中瓦斯动力现象严重等因素,将措施孔的超前距增加到6~8 m,希望以此提高防突的可靠性。  但是,在地质构造变化带,措施孔的有效施工深度很难达到设计的深度,一般都在10 m以下,造成在措施孔超前距范围内要重复施工3~4轮措施孔,这样的安全屏障是没有足够的机械强度的。  为了防止在安全屏障内多次重复施工钻孔,作者建议,防突掘进工作面措施孔的有效超前距以安全屏障内最多重复2轮措施孔为宜,如果这样不能保证5 m有效超前距,则应该远距离采取措施消除掘进工作面前方的突出危险性。  3. 2.5 统筹设计上、下阶段施工防突措施所需要的安全屏障  3. 2.5.1石门揭煤措施孔控制的范围  如果石门只是穿过突出危险煤层,则消除突出措施孔控制的范围可比照《细则》第60条规定执行。  如果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后,还要沿突出危险煤层掘进煤层巷道,则石门揭煤前消除突出措施孔控制的范围就应该在《细则》第60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大措施孔的控制范围。  增大钻孔控制范围应该考虑的因素有,进入煤层后再向左、右、上、下掘进煤层巷道前所需要的安全屏障;石门附近煤层巷道施工本层上、下向措施孔所需要的安全屏障;同时还要考虑放揭煤炮及过煤门放炮过程中对巷道周边超挖的范围等。不能只考虑石门断面揭煤当时所需要的安全屏障。  3. 2.5.2 煤层巷道掘进期间措施孔控制的范围  《细则》第70条第4款规定掘进巷道“超前钻孔的控制范围,应控制巷道断面轮廓线外2~4m(包括巷道断面内的煤层)”。这样执行的后果是,煤层巷道形成后施工上向或下向的煤层抽放钻孔前的安全屏障也只有2~4m(没有考虑煤层巷道特别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顶部垮落形成的超挖),显然没有不少于5 m的执行措施的安全屏障,难以保证施工抽放钻孔的安全。煤层巷道掘进期间,措施孔控制巷道断面轮廓线以外的范围,要取巷道掘进期间所需要安全屏障、下阶段施工煤层抽放孔所需要安全屏障二者中的最大值,所以煤层巷道掘进期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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