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爆炸物品“储、装、运、管”事故发生的措施
(一)储存
1、爆炸材料管理人员须经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熟悉掌握爆炸材料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2、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要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3、井下爆炸材料库内储存的爆炸材料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一层爆炸材料箱。
4、爆炸材料管理人员实行交接班制度,严禁班中睡觉,做到忠于职守。
5、严禁在库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库内,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库。
6、凡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7、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维修电器设备时必须在爆炸材料管理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8、发放爆炸材料必须执行雷管导通和编号制度,建立领用和回收制度,作到帐、卡、物一致。
9、爆炸材料管理人员要严格掌握火工品存放数量、品种、质量,发现丢失、被盗应及时向武保科和火工品管理委员会报告。
10、爆炸材料库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爆炸材料发放员的工作和交接班记录,检查库内的各种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
11、爆炸材料库房内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禁止在库房内施火电焊。
12、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