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配引药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装药时必须采用正向装药,应清净眼内的煤渣,炮眼因煤渣堵塞不够深度不得装药。
3)装药时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水炮泥,黄泥,封泥长度要达到《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要求。
4)装药时,必须用木质炮棍轻轻捣实,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悬空,不得与支架等导电体接触,且必须保护好脚线,严防捣断,影响放炮。
3.放炮
1)放炮方式:
工作面必须采取分段放炮分段出煤(2~3段),不得一次性放完所有的炮。
2)注意事项:
A.进入工作面前,必须由班长、验收员对安全出口、工作面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小眼或两道堵塞,工作面煤壁有伞檐,小眼脱圈损坏等情况必须先处理,没有处理好,严禁进面工作;
B.打眼工不准站在煤壁与点柱、点柱与架子之间,防止支架来压、点柱倒下伤人,工作面最多使用2台电煤钻,从中部向两头打眼,严禁使用3台电煤钻同时打眼; 电煤钻电缆线不得从装药的炮眼上经过,牛头线要班班检查,发现破皮损坏不得使用,牛头线应吊挂于支架上。
C.分段放炮时,不管是第一炮还是最后一炮,都必须用电话与下口人员联系好,没有放炮员的命令,严禁任何人私自闯入工作面;
D.放炮员必须正确用好防尘口罩,迅速消除炮烟,减少对人体的伤害;
F.为防止工作面上拐点处支架下放形成坐底现象,每次打眼时应使上拐点处形成弧形下放,不应出现棱角;
G.正常推进时,炮眼应保持相同的深度和角度,打眼必须用手镐定眼位,工作面坡度要调一致,控制在30°左右,最大不超过32°,最小不低于28°,不得有局部偏大或过小现象;
H.过小眼口应少打眼、少装药;
I.炮眼深度小于0.6m不得装药;
J.打眼工必须自上而下进行打眼;
K.帮眼或地沟眼位置不应超出架子端点;
L.放炮线长度应不少于50m, 无破皮漏电现象,放炮器灵敏,钥匙为放炮器原配,不得用其它代替使用;
M.放炮警戒线必须设在所有通往放炮地点 (包括架头向外30m处, 架尾最外面一个小眼向外30m处)设好警戒。放炮员必须配带矿灯瓦斯报警仪并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瓦检员、班长和放炮员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N.放炮前,班长必须撤出警戒线内的所有人员,包括架头装架,架尾拆架,掘进小眼及工作面和联络巷的一切人员,清点人数准确无误后方可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在材料道中起爆;
U.放炮前溜子工必须全部到位待命,炮响即开动溜子出煤,减短煤堵工作面的时间;
V.没有班长的命令,放炮员不得起爆,放炮如不响,应取下放炮钥匙,将母线扭结,至少等15分钟方可沿线检查拒爆的原因,发现哑炮后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15条规定执行,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在现场对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说明哑炮的原因,眼深度、角度及装药量均必须交待清楚,任何人不得将哑炮雷管的脚线摘掉或埋于浮煤中;
W.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工作面不得放炮:
a.人员未按规定撤到警戒线外;
b.未检查瓦斯或瓦斯超限;
c.放炮警戒未设好,放炮母线不符合要求;
d.未检查小眼是否畅通;
e.小眼堵塞未掏通;
f.煤楼满无法出煤或溜子有故障不能开动;
g.未清点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