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13、提升绞车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与不离开座位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必须能自动发生制动作用。常用闸和保险闸共同使用1套闸瓦制动时,操纵和控制机构必须分开。14、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b)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c)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15、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7)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9)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1次。(10)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16、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b)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c)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d)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有厂家合格证书,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可以不进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要求的检验。17、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a)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b)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13)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a)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b)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c)专为升降物料用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18、 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a)新绳悬挂前的检验: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b)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二)防治运输事故的主要措施1、轨道的铺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