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并签字。 (3)瓦斯积聚后的处理措施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按下述要求执行。 1)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而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时都必须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启动。 2)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予以封闭。 3)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编制排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瓦斯浓度超过3%时要由救护队组织排放。 4)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要编制安全措施,若巷道内瓦斯积聚,要限制和减少风量,使排到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只有在停风影响的巷道内瓦斯浓度全部降到1%以下时,才能恢复作业。 5)独头巷道或封闭的独头巷道启封后排放瓦斯可采用逐段通风排放法:排放由外向内逐段进行,先准备一节5m长的短风筒,接在密闭外的风筒上,用其冲淡启封密闭墙的开口孔洞瓦斯,控制风筒的排风量,使冲淡后的瓦斯浓度低于1%,正常后再分段接长风筒逐段排放巷道内积存的瓦斯,直到全巷道积存的瓦斯排放完转入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