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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机构及制度汇编
2019-10-08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3、负责督促各施工队组制定本队组防排水措施,监督检查防排水情况及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纳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中。
4、负责安排施工队组在雨季前完成对中央水仓、盘区水仓的清挖煤泥工作,负责安排施工队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井底车场水沟、盘区大巷水沟、综采工作面临时水仓定期进行煤泥清挖。
5、负责临时、突发性的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
第八条 安教科职责
1、负责参与、监督水灾事故抢救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组织和协调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防治水措施执行情况。
第九条 机电科职责
1、负责督促、协调和落实各施工队组探放水、抢险救灾排水设备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2、在每年雨季前牵头组织对中央水泵、盘区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根据盘区、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及预测涌水量进行水泵管路的配套选型、安装协调、调试运行、工程验收移交工作。
4、负责每月更新井下排水系统图,并及时发放相关领导及单位。
5、负责排水设备的能力测试工作。
6、负责对机电队所辖区域排水系统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7、配合调度室做好水害事故抢险工作。
第十条 通防科职责
1、负责防治水日常工作及水灾事故抢险的通风管理工作。
2、负责按照盘区、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要求在横川密闭时留设泄水孔和返水沟等泄水设施。
第十一条 物资供应科职责
负责探放水、排水物资和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井下机电带班长职责
1、负责分管范围排水系统、设备包括管路和电气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
2、在水灾事故发生后,负责排水系统安装及排水工作。
3、负责中央水仓、盘区水仓、综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并对中央水仓、盘区水仓排水系统每年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验证排水能力。
4、负责对分管范围的供、排水管路的巡回检查,防止管路跑、漏水淹没巷道。
5、负责水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的通信和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井下采掘修队组职责
1、负责编制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探放水及资料收集工作,配合实施水文物探工作。
2、负责将本单位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纳入到作业规程,并报地质测量部备案。如因工作面变更或水文条件变化,应及时修改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3、负责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掘挖水仓、安装排水系统,保证工作面正常排水。
4、负责所辖范围内排水系统的检修、排水工作。
5、负责执行本队施工巷道“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工作,并在工作面悬挂超前钻探管理牌板,配合做好其它临时钻探工作
第三章 技术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防治水相关规定
1、各科室单位、井下采掘修队指派专人负责防治水工作,并将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报防治水办公室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发生人事变动,必须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防治水办公室及有关领导。
2、生产、技术部门负责防治水工程设计,主要包括盘区永久水仓、综采工作面水仓、掘进巷道临时水仓、泄水巷、大巷水沟等。在盘区及综采工作面设计时必须把防治水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考虑。
3、地测科按要求在设计前为生产技术部提供相关水文地质等地测资料。
4、工作面圈出后,由地测部采用坑透技术对工作面内构造及富水区域进行探查,并根据探查情况安排队组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根据矿井衔接计划开展地面三维勘探、瞬变电磁或电法勘探,查清开采区域内的构造及富水性,保证矿井安全开采。
6、机电科要根据提供的最大涌水量进行设备选型、管路的配套。合理科学地布置各接力排水点的排水系统,必须在考虑排水距离、扬程、排水效率等情况下配泵及管路。
第十六条 探放水规定
(一) 探放水范围
1、在掘进过程中,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2、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巷道接近勘探钻孔时必须超前钻探,根据钻探情况进一步采取措施。
3、掘进工作面在顶板富水区掘进时应钻探疏放水后再掘进。
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时应超前探放水。
5、综采工作面回采前,根据顶、底板赋水情况有针对性探放水。
6、掘进巷道接近采空区时必须超前探放水。
7、其它如老空区、积水巷道、强含水层、相邻生产矿井开采区、导水构造、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水地点,接近上述地点必须进行探放水。
(二) 探放水要求
1、地质测量部负责确定钻探设计,设计中明确孔数、孔深、角度(方位角、倾角)、终孔孔径、超前探距及其它相关技术要求。
2、采掘队组根据钻探设计编制钻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瓦斯突然涌出和涌水突然增大时的应急措施,并组织钻探施工资料收集工作,每月月底将全部原始记录报地质测量部。
3、探放水前,工作面必须安装满足最大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水系统。
4、必须按照要求严格控制距离,保证足够的钻探超前距离,现场悬挂钻探施工牌板,严格管理,地质测量部要加强督促检查。
5、采掘工作面淋水、涌水增大影响生产需要探放水时,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过巷道内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
6、对采空区、积水巷道、导水构造、强含水层、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点,地测部都必须准确地绘制在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求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外缘标高等,并外推60米用红色圈出积水区的警戒线。
第十七条 防隔水煤柱留设规定
(一) 受水害威胁的下列区域之一,必须留设防水保安煤柱
1、受保护的通水钻孔。
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临近地带。
3、与强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断层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老空区。
5、导水、充水的陷落柱、断层等地质构造。
(二)留设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
1、地质测量部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并结合生产实际进行防隔水煤(岩)柱的设计,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2、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严禁布设巷道及工作面。
第四章 井下排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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