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强地面地质勘探工作,采用地面充填裂缝、塌陷、查堵老小窑口的常规办法,对已采区的裂缝、老小窑的深度、广度进行调查,并在雨季前充填处理完毕,预防大气降水危害矿井。
十五、在矿井的边界开采时,必须留设距矿界边至少20米的保护煤柱,确保矿与矿之间40米隔水保护煤柱。
十六、相邻采区之间至少保证留设20米的保安煤柱
十七、机电科保证井底主水仓水泵经常保持完好,水泵工24小时值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进行处理,保证主、付水泵能够同时正常运行,两趟管路完好无损。对水仓淤泥的清理工作要定期进行,保护水仓正常容积。
十八、在发生水害后要立即对水害发生的地点及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制定抢险救灾方案。
1、成立由矿长领导、安全副矿长和总工程师等组成的事故分析领导组,对水害进行分析。
2、由井下防治水组迅速找到水源,撤出受水害威胁的地区的工作人员。
3、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水源由技术制定安全措施及排水方案。
4、由井下、井上防治水小组及时实施,防止水患事故扩大。
5、水患治理后,要立即写出书面总结,指导矿井的安全生产。
十九、奖罚制度
根据事故分析,对事故责任者按照责任大小给予100至3000的罚款,对于抢险救灾成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100至1000元的奖励。
第七章 地测防治水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第一条 地质、测量、水文地质及储量管理的现场观测必须做到及时、准确、统一;地测资料的收集与编录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字迹清晰、表达确切、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具体要求按各有关规程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 各种图件资料的图签必须按规定大小绘制,其中的各栏目必须签署齐全。各种原始记录簿、计算簿及成果(台帐)簿必须:封面有名称、编号、单位、日期;目录有标题及其所在页数;按规定用兰黑墨水或铅笔工整书写;取消和重新计算部分要加以说明;在备注栏内绘出必要的略图。所有记录簿、计算簿和台帐等均应有观测、记录、计算、检查者签字。
第三条 对采掘工程的布置和调整有影响的地测资料,必须及时填绘在有关的生产用图上。矿井地质综合分析的成果资料必须反映在相应的综合性地质图件上,并以矿井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采后地质总结等形式提供设计生产部门使用。各种综合性地测图件及矿井必备的日常生产用图,必须根据勘探和生产所获得的资料定期进行补充和修改(储量计算图每年补充修改;其它图件采后地质总结时补充修改;对安全、生产有影响,急需修改的应及时修改)。
第四条 地测防治水资料应每月进行一次分析(地质、测量分别进行),并作好记录存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检查分析当月地质、测量及防治水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是否完整、准确、及时。
(二)认真检查分析地测防治水资料编录的正确性。
(三)认真检查当月资料的上帐、上卡及成图等完成情况,如有欠帐、应及时落实补欠任务。
(四)对标定及施测的井巷,分析、评定其正确性。
(五)分析已揭露证实的地质构造,评定其正确性;如与原判断不符,应深入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以利提高预测预报水平。
(六)根据已揭露的地质构造性质、形态、产状及煤层顶、底板岩层性质分析其含水性,从而作出预测预报。
(七)分析各类贯通和误差及其产生原因,从中总结提高贯通精度的经验、办法。
(八)分析煤层薄化、顶底板厚度及岩性突变、沼气渗出异常及岩层突水等原因及机理。
(九)分析其它特殊地质现象的出现机率、特征及形成机理。
第五条 地测资料应按档案化管理要求,须做到:
(一)地质、测量资料,必须分别指定专人兼职保管。借、还资料须履行登记、注销手续。
(二)资料须分门别类编号登记保管,做到有索引,有目录,查找方便。
(三)资料应按类别或分区域或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装入卷柜保存,严格乱、散、堆存;存放资料柜的地方符合防火、保密要求。
(四)上级的来文来函、批复,以及本部门上报的各种函件、报表等,均应进行收、发登记,并有专门卷柜保管。
(五)各类资料必须做到帐、卡相符,文字部分与基础数据一致。
第六条 地测部门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报表等,均须经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提供或报出。地测资料的提供须遵守以下制度:
(一)向矿档案室提交的地测资料,必须填写资料清单,履行正规的资料交接手续。
(二)矿向系统外提供地测资料,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提供。
第八章 地测防治水设备、仪器、工具使用、管理、发放及报废制度
第一条 凡地测及防治水专用的仪器、设备由矿地测科负责保管,个人领用的仪器、工具,由个人负责保管。
第二条 所有仪器、工具,均须建帐建卡,应指派专人兼职保管。
第三条 仪器、设备及工具,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校,并应将检校记录和评定结论存入该仪器的档案。
第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时,应及时进行修理,不得“带病”工作。
第五条 专用于地面的(不防爆的或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不准拿入井下使用。
第六条 测量仪器应按精度分级使用。J2级仪器主要用于地面近井点控制,井下7"级导线和重要工程测量。其它测量均用J6级仪器进行。
第七条 仪器、设备应存入于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房间内,并存放上架(或入柜)。
第八条 仪器、设备在搬迁、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遵守有关操作、使用规定,防止摔伤、碰撞、拧坏仪器。
第九条 常用于井下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加强维护与保养,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十条 仪器、设备如需报废,须经业集团公司组织鉴定认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九章 探放水管理制度
一、 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了切实抓好金龙川煤矿井下地质构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掘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杜绝盲目揭露构造及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