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 测 时 间
1段
8
2段
8.20
4段
8.14.20、24
6段
4.8.12.16.20、24
8段
11.14.17.20、23.2.5.8
12段
10.12.14.16.18.20、22.24.2.4.6.8
24段
从本日21时至次日20时,每小时观测一次
6.降水间隔等于或小于15min可看作一次降水,间隔15min上可看作两次降水。7.降水量的量法
(1)将储水瓶内的水倒人量杯,运杯呈垂直状态,使视线与量杯水面平齐。
(2)观测量杯中水面的凹下面,记至0.1mm。每次观测后应立即记入记录簿中。
(3)如降水量较多,不能一次量完,可分次量,将总数记人记录簿内。
(4)每次水量待复测后方可倒去。
(5)自记雨量计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使用。
8.降水量观测记录的统计。
(l)每日观测完毕后,应检查观测记录簿各段(或各次)降水量记录是否正确、齐全。发现有错误或不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改正。
(2)月终应在降水量统计表中填写旬、日最大降水量及出现日期。
(3)自记雨量计的记录还要做时间订正、虹吸订正和记录纸倾斜订正。
第19条 地表水观测
1.井田范围内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包括塌陷积水区)的观测站应统一编号。
2.观测站应建立在地基牢固、观测方便并具有代表性的地点,并且便于观测。河流、渠道水文站应尽量选择在顺直、稳定、水流集中、便于布设测验设施的河段;堰闸、桥涵等水文站,一般应选在建筑物的上游,避开水流紊动的地方;水库、湖泊、塌陷区水文站,应选在岸坡稳定、水文有代表性且便于观测的地方。所设置的固定观测标尺及测量坐标和标高,每年复测一次,发现有变化应随时补测。
3.地表水观测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4.地面水文地质观测按规定的时间同步进行,若达不到同步,则应按顺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
5.地表水体的水位观测应使用水位标尺或自计水位计。
(1)水位标尺读数应读至厘米,记载以米为单位。直接观测读数时,应使视线尽可能地接近水面,读取水面截于水位标尺上最近的一个读数。当水面落到水位标尺零点以下时,使用标尺量取的水面到水位标尺零点的距离为负数。
(2)在有风浪的情况下,应将波浪的峰顶和谷底在水位标尺上所截取的最大和最小值读数都记下来,取其平均值。
(3)必须保证测得关键地形点的最高洪水位,如发现漏测,应立即在断面附近找出两个以上的可靠洪水痕迹,及时测下高程。如果在断面附近找不到洪水痕迹,则应在断面上游及下游各找出一组洪水痕迹记录下来。
6.使用自计水位观测水位,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正。自记纸应按其周期记录形式,每个周期结束时及时更换。
7.对塌陷积水区和水库,除观测水位外,还应在地形图上圈出积水范围,用求积仪分段计算不同水深的面积,求得塌陷积水区、水库的总积水量。同时,要根据地形图和地表水面积,预计不同降水强度下的可能汇水量和水位上升情况。
8.汛期或暴雨后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观测地面陷落,特别是向井下充水的情况。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观测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第20条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的目的和任务。
1.为矿井建设、采掘、开拓延深、改扩建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
2.在采掘过程中进行水害分析、预测、预报和防探水。
3.为防治水工程提供水文地质资料。
4.为钻探、堵水注浆提供观测资料。
第21条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的内容
1.矿井、水平、含水层、煤层、采区和采掘面的涌水量观测。
2.井巷及采面的突、涌、淋、渗、滴水点的水量、水质、水温观测。
3.井下各类水文地质钻孔、地质孔的水量、水位(压)、水质、水温的动态观测。
4.井巷及井下钻孔揭露含水层、导(阻)水断层、陷落柱、喀斯特裂隙、喀斯特暗河洞穴、涌砂点等的水文地质调查及编录。
5.矿井可能的充水通道的水文地质编录。
6.定期检查各类防(隔)水煤柱的留设情况。
第22 条 地下水位观测
1.井田内的地面水文观测孔、井、泉应统一编号。
2.在使用铅钟、电极、水位计或自计水位计等器具测量水位时,严禁使用标志不准或滑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