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危险源
1.在工作面迎头收集资料时,顶、帮破碎没有进行“敲帮问顶”。2.在井下登高作业收集资料时,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3.在探水过程中未按规定操作钻机。
4.对周边老窑进行调查时,误入盲巷或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的巷道。
二、使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矿井的水文地质观测工。
三、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3条 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4条 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知识培训,掌握一定的防灾和避灾知识。
四、安全规定
第5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中的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第6条 必须掌握矿井水文地质的观测、分析方法,以及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7条 提交的各类成果资料必须经技术主管或分管科长把关审核。水文地质观测结果应及时复查、核实,确保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真实可靠。
第8条 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编录、总结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9条 发现重大水害隐患,必须及时汇批,紧急情况应直接向矿凋度室或矿有关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10条 对小煤矿、老窑、老空积水区的观测,必须有两人以上,严禁单人进行观测。严禁擅自进人通风不良或空顶区域内观测水情。
五、操作准备
第11条 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观测项目及有关规定,确定观测的内容、目的及观测方法。
第12条 必须备齐观测工具、专用记录簿,并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现场记录应用铅笔填写,以防水浸后造成记录模糊不清。
六、正常操作
第13条 检查地面观测孔,其中的淤积物必须低于观测层底面,导水应畅通,否则要注意用水冲洗或用液体二氧化碳冲洗。
第14条 检校观测水位、水压、水量的仪表器具,使之符合精度及安装要求。
第15条 备齐原始记录表。
第16条 固定观测人员,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放水路线。
第17条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需要进行观测。地面水文地质调查与观测的内容要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 的要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包括水文气象及地面水文地质点的观测。
第18条 对地面气象观测的要求
1.凡距离气象台(站)较远的矿井,应在设立的气象观测站内进行观测;距离气象台(站)较近的矿井,应在设立的雨量观测站内进行观测。
2.矿井气象观测项目与气象调查内容相同。观测降水量常用的仪器为自记雨量计。自记雨量计需经常调整自计钟,换白记纸,添加墨水,并应经常观测仪器运转情况。
3.观测降雨量记至0.1mm,不足0.05mm时可不作记载,历时记至分。
4.每日降水量以早8时为每日分界,从本日8 时至次日8时的降水量为本日的降水量。
5.观测降水量应采用定时分段观测制,非雨季可只分一段,每日8时观测。但降雨量大的地区或雨季高峰时,则应根据矿区(井)防洪需要规定观测时间。时段及其相应时间见下表:
降雨量观测时间分段表
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