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43条 对于井下揭露出的出水或有出水征兆的小型褶曲构造,其观测内容如下:
1、褶曲的产状及力学性质,记录观测点位置,确定其坐标、标高。
2、裂隙的产状、发育程度及充填情况。
3、出水状况、出水方式和出水部位,测定水量、观察变化趋势。
4、水的物理性质(温度、颜色、气味等),并取样进行全分析,必要时应测定环境同位素比值。
第44条 井下探到或揭露陷落柱时,应进行下列观测:
1、陷落柱的位置(坐标及标高),尽量圈定其范围。
2、详细观察陷落柱内充填物地岩性、胶结程度等。
3、涌水的陷落柱要测定涌水量,并要取水样做水质分析。
4、必要时要取样进行特殊项目分析,以判断涌水水源。
5、用钻孔探到陷落柱时,要做出钻孔柱状图或剖面图。孔内如有出水现象,则要测定水量、水压、水温等。
第45条 井下突、涌、淋、滴、渗水点的观测内容如下:
1、出水时间(年、月、日、时、分)。
2、出水地点以巷道最近的导线点控制其位置,以便算出准确坐标、标高;突、涌水点填绘在采掘工程图和充水性图上。
3、出水层位、厚度、岩性,喀斯特裂隙发育情况,出水形式、出水点顶底板围岩压力的显现变化情况。
4、出水点水的颜色、温度、透明度、口感、气味等物理性质,并取样进行水质分析。
5、周围出水点和观测孔的水量、水位(水压)变化情况,判断出水水源及影响范围。
第46条 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连同其它有关的水文点应每天观测一次。对溃入性的突水点,1~2小时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的间隔时间,涌水量稳定后,按正常要求进行观测。
第47条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含水层、穿过与富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窑积水区时,应每天观测充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第48条 井下疏水降压(疏放老空水)钻孔涌水量、水压观测,在涌水量、水压稳定时,应每隔1~2小时观测一次,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正常要求进行观测。
第49条 对井下水文钻孔进行水量、水位、水压观测的方法和要求,与地面水文钻孔基本相同,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测压用的压力表要校验合格,反应灵敏,最好用专用的高精度压力表或高精度压力传感器进行观测,并根据孔口标高及时换算出水位标高。
2、钻孔在钻进过程中,应记录初见涌水的孔深、水量水位(压)等,且每进尺5~10米或按设计要求测定水量、水压或水位。发现水量突变时,应停钻测算孔深和进行水量、水位观测,以了解相对隔水层的渗透性。
第50条 喷水钻孔水量观测只适用于井上、下自流钻孔(由于喷水高度不易准确测量,故精度较差)。其方法是用量尺测出水头上喷高度、套管内径,计算其涌水量。
第51条 水压观测应根据气水头压力的大小和观测条件,选用水头测量方法、压力表法等:
1、用压力表观测水压时,应将压力表拧紧在测压管上,不得漏水,压力估至0.01兆帕。
2、观测水位时,其方法步骤依次为:
(1)选用适当量程;
(2)检查工作电压,不得低于1.32伏;
(3)将传感器接在测压管上,插头插入“输入”插座,调零;
(4)开测压管阀门,待数字稳定后读数,如为高精度压力计应读至98.0帕;
(5)关闭闸门,关机拆除传感器;
(6)审核原始记录,并填写台账、绘制图纸,发现资料错误时应重新观测。
(三)小煤矿、老窑及老空积水区的水文地质观测
第52条 小煤矿、老窑、老空积水区的观测要求:
1、对小煤矿、老窑、老空积水区的观测,必须安排两人,严禁单人进行观测。
2、严禁擅自进入通风不良或空顶区域内观测水情。
3、必要时应取水样,并作全分析。
第53条 对于矿(井)区范围内的小煤矿,应及时调查以下情况:
1、井口坐标、标高。
2、井深和到达煤岩层位。
3、小煤矿的开采范围、充水特征,观水点、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的位置。
4、开采上下限、涌水量及排水设施等情况。
第54条 当井田及其邻近范围内有小窑时,应调查了解因小窑开采而引起的危害矿井的可能的充水因素(如小窑采掘矿井防(隔)水煤柱、越界向矿井掘井贯通、小窑向矿井排放水、报废小窑井口未做封填处理等)。
第55条 汛期或暴雨后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观测地面陷落、干裂、喀斯特塌陷,特别是向井下充水的情况。
第56条 小煤矿开采结束后,要收集报废井筒的封闭日期、封填材料及深度等资料。
(四)放水试验与连通试验中的观测
第57条 放水试验中井上下观测点的水位、水压、水量的观测,要严格按照设计所规定的时间和经过校测的量具、仪表进行操作。
第58条 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地面观测孔,其内的淤积物必须低于观测层底面,导水应畅通,否则要注水冲洗或用液体二氧化碳洗井。
2、检校观测水位、水压、水量的仪表器具,使之符合精度及安装要求。
3、备齐原始记录表:
(1)地面钻孔观测记录表,内容包括孔号、孔口标高、观测者、水位变化、累计降深等;
(2)井下钻孔水压观测记录、水量表观测记录表,内容包括堰号(注明规格尺寸)、观测时间(年、月、日、时、分)、水头高、水量、观测者和备注。
第59条 放水试验期间的井上、下水动态观测,必须按设计规定的时间同步进行。
第60条 放水试验中的水位恢复观测,放水试验结束时要按设计规定 的时间和次序关闭水门,观测其水位、水压直至稳定。
第61条 放水试验开始前,必须按设计规定进行观测孔水位、出水点水量、相关井巷涌水量背景值等的观测。放水开始后,应每天填绘水位、水量历时曲线图等。
第62条 连通试验必须有试验设计,建立简易试验室,配备化验人员,以便及时测定示踪剂的含量。示踪剂的选择和用量的确定,既要考虑连通试验的需要,又不能对地下水质产生有害影响,且必须按照设计所规定的方法、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63条 采取水样时,应在现场初步鉴定水的颜色、气味、透明、水温等物理性质。取样后立即封闭装好,并填贴标签,送样前应登记送样序号。
五、原始记录及资料成果整理
第64条 必须使用专用的记录本填写水文地质观测试验记录,并分页编码,附必要的草图,写明观测地点、日期、观测者姓名、使用仪器及编号。
第65条 填写各类台账、图表和成果表时,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要求字迹工整、图文清晰、数据准确,影响观测资料精度的各种因素也应同时填写在备注栏内。
第66条 填写以下各类水文地质观测台账:
1、矿井涌量成果台账。
2、气象资料台账;
3、地表水文地质成果台账;
4、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台账;
5、抽水试验成果台账;
6、矿井突水点卡片或台账;
7、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账;
8、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9、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10、水源井(孔)台账;
11、封闭不良好的钻孔台账;
12、其它专门项目台账。
第67条 填绘以下各类水文地质图纸:
1、矿井充水性图。
2、综合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3、综合水文地质图、水文地质柱状图、水文地质剖面图、主要含水层等水位线图、井上下防治水系统图。
4、专门水文地质图,如区域水文地质图、地下水化学图等。
第68条 各矿井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图表应按标准化规定的内容填写。
六、收尾工作
第69条 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有关部门。
第70条 认真完成观测结果的计算、校对、分析研究工作。
第71条 必须做好观测仪表、工具的清点、擦拭、整理、保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