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瓦检员应将工作地点检查气体情况填在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其它如硐室、炸药库等地点的气体情况也应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地点的牌板要填写清晰,内容要完整。
第六条当检查地点出现瓦斯超限或其它问题时,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工区值班室和现场班组长及作业人员汇报,找出产生的原因,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报表填写:当班上井后要及时填写瓦斯日报和“一管四”报表,不准隔班填写,填写
内容要详细齐全,字迹要工整清晰。井下牌板与原始记录及报表要做到“三对口”。
第八条班中汇报和班末交接班。瓦检员在班中必须按矿和工区管理规定,通过电话汇报现场情况,如遇特殊情况要立即向矿调度室和工区值班室汇报和请示。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实行交接班,把工作情况和重点注意事项交接清楚,并填好交接记录。
三、检查内容
第九条检查地点及次数根据瓦斯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检查项目包括沼气浓度、二氧化硫浓度、空气温度。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一条井下工作地点出现盲巷时,要及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第十二条作业地点瓦斯积聚但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报矿调度室、工区值班室,然后采取有效措施,就地进行排放;当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报通风工区,制订排放措施后,由矿救护队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