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相反。
第29条 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监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领导批准,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30条 经检修负责人和操作监护人共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按操作顺序进行送电。
五、收尾工作
第32条 设备检修后在送电前要清点人员、工具、测试仪器、仪表和吏换的材料、配件是否齐全。
第33条 对检修作业场所进行清扫,搞好设备和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34条 检修后的设备状况,要由检修负责人向操作人员交待清楚,由检修、管理、使用三方共同检查验收后,方可移交正常使用。
第35条 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将检修内容、处理结果扩遗留问题与司机交待清楚,双方签字。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