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将爆炸材料乱丢乱放,防止其发生冲撞、摩擦,避免其与电缆、电线及金属导体接触。
7.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炸材料,不得携带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8.在运送爆炸材料过程中,严禁将自救器等物品装入爆炸材料容器内。
第30条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材料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同时运搬炸药、起爆材料不得超过13kg。
2.拆箱(袋)运搬炸药不得超过20kg。
3.背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一箱(48kg)。
4.挑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二箱(48k)。
第31条 爆炸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
1.爆炸材料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点。
2.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严禁炸药和雷管混放,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3.任何人不准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炸材料箱上。
4.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第32条 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二)起爆药卷的装配
第33条 只准由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第34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导电体和电器设备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图表的要求,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避免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装配时应将脚线扭结处与雷管同时握在手中,不得让脚线随意甩动。
3.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电雷管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裸露部分扭结成短路。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然后检查取用的电雷管脚线是否已扭结短路,确认扭结可靠后方可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内,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绑在药卷上。
5.每个药卷内只允许插放一个电雷管。
6.装配好的起爆药卷要整齐摆放在爆炸材料箱内或其附近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地点,要点清数量并掩盖好,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三)装药操作
第35条 装药前,验孔、检查瓦斯及支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2.爆破工在装药前,应用炮棍插入炮眼,检验每一个炮眼的角度、深度、方向及眼内的情况,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炮眼必须废掉,重新钻眼。
3.督促瓦斯检查员对装药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进行瓦斯检查。瓦斯含量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不得装药。
4.放炮前必须对放炮工作面附近20m范围内巷道洒水降尘。
5.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及支护质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放炮前必须对放炮地点附近10m范围内的支护进行加固,否则不得放炮。架棚巷道迎头10m范围内支架齐全完好,架设质量符合《作业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