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项工程及机械安装、设备大修、更新、改造、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实验时,必须制定出安全措施,经矿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本矿应具备反映当前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1. 地形地质图。
2. 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3. 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4. 排土工程平面图。
5. 运输系统图。
6. 输配电系统图。
7. 防排水系统图。
8. 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9. 井工空巷与露天平面对照图。
第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由矿或部门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应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本矿职工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职工奖惩条例》、《交接班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消防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管理强制性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作业时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和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场所出现险情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有义务及时报告危险、危害因素;在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二十四条 采场与排土场的主要运输干道严禁人员行走,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坡顶、坡底等危险地带行走、逗留或停放设备。
第二十六条 严禁擅自移动、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二十七条 载货交通工具不得用作载人。
第二十八条 严禁利用胶带输送机作为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 人员在超过基准面2m(含2m)的高处作业时,所用的梯子或平台应牢固、平稳,应佩带检验合格的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有可靠栏杆者除外)。不准穿易滑、硬底、带铁钉、铁掌的鞋。
第三十条 露天进行吊装和高空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必须停止作业。雷雨天时,禁止在露天高处作业。遇冰雪时,应有防滑措施。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其工作范围内应注意设备上可能造成伤害的部位,如尖角、高温、运转部位等。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允许严禁擅自处理设备故障。
第三十三条 处理故障时严禁做与其无关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凡接触危险材料或物品的职工,必须熟知其在使用中的危险性,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不受伤害。
第三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在吊起或悬挂的重物下工作或通行,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通过,如须通过时必须撤离人员。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员检查设备时,必须告知设备操作人员,操作人员配合检查人员共同检查,未经检查人员允许不得起动设备。
第三十七条 来矿参观人员,必须经矿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矿有关人员带领按指定路线进入指定参观地点,并配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未经批准,任何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作业区。
第三十八条 采场内火区、老巷等有危险的地点,应采取充填、封闭等安全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九条 已配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必须保持完好。
第四十条 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 采掘、运输、排土等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采掘设备回转范围内,严禁人员、车辆停留或通过。
第四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各类气瓶的使用遵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缩气瓶不用时,应竖直放稳于不受碰撞或不碍通行的安全地点,并装上保护盖。
第二章 采剥工程
2.1. 台 阶
第一条 挖掘机采剥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需爆破的台阶,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
2、爆破的岩、煤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单斗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如表1-1,台阶不得有伞檐。
表1-1
挖掘机型号 WK-10BWK-4195B
爆堆高度 14.85~16.2m11.11~12.12m14.08~15.36m
第二条 露天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