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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宝公司露天矿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2019-04-18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最终台阶的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三条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设备、运输设备、供电线路等的安全作业和正常布置,平盘宽度一般不小于40m。

  2.2. 穿 孔

  第四条 穿孔作业时,应严格按穿孔参数的设计要求进行,并对打成的钻孔采取护孔措施。

  第五条 在遇有空巷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挥下进行作业。

  第六条 钻机穿孔作业和行走时,履带边缘距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1规定。

  表2-1

  台阶高度<4m4~10m>10m

  安全距离1~2m2~2.5m2.5~3.5m

  穿凿边行孔时,钻机履带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

  第七条 钻机升降段,穿过架空线(钻架顶端与架空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小于1m)或行走距离大于300m时,应落好钻架。

  2.3. 爆 破

  第八条 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九条 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以及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条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破材料过程中,20m范围内严禁烟火,10m范围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十一条 严禁使用变质失效的炸药。

  第十二条 爆破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应帐、卡、物一致。

  第十三条 运输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保证状态良好;如使用非专用车辆装运火工品时,必须在车厢底部铺设胶皮,车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且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的80%,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设有危险物品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超车超速,严禁随意停车、无关人员搭乘和进入加油站。

  运载火工品不得人货混装;雷管、继爆管不得与导爆索、起爆弹混装。

  在冰雪、泥泞的路面上行驶时,必须有防滑措施。

  第十四条 爆破材料专用车到达爆破地点后,须爆破负责人当面检查质量、点清品种和数量。

  第十五条 爆破后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当天退回炸药库,并按规定办理退回手续,严禁在现场存放和销毁。

  第十六条 夜间、大雾天、暴风、沙尘、雨雪天等,可视距离小于警戒距离时,不准起爆。

  第十七条 在爆区作业时,炸药车司机必须服从现场爆破人员指挥,不得随意停留,严禁碾压爆破器材。

  第十八条 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装药前在爆区两端插好警戒旗,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区;

  2. 炮孔装药以及雷管脚线、导爆索、导爆管的连线和布设必须由专人负责;

  3. 装药必须专人操作,必须按设计装药,发现问题立即报告炮区负责人;

  4. 导爆索严禁打结。禁止从已装药的炮孔内拔出或硬拉导爆索或雷管;

  5. 禁止无充填爆破;

  6. 装药时,每个炮孔操作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材料和受冲击易爆炸药,装药人员不得将头部和身体正对炮孔;

  7. 装药和充填的炮杆必须是木制的,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8. 充填时应保护好雷管脚线、导爆索、导爆管,防止破损或掉入孔内。充填物粒径不应大于40mm;禁止使用易燃材料作充填物。

  9. 炮孔卡堵或雷管脚线、导爆索和导爆管损坏时应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10. 炮孔填塞机作业时必须由专人指挥。

  第十九条 炸药车驾驶室内严禁烟火。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将炸药混装车作为交通工具使用,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禁止拔出或强行拉起炸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管或雷管脚线。

  第二十二条 采用火雷管起爆时,爆区内不得少于两名爆破人员进行引爆工作,并指定一人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的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第二十三条 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雷管炸断导爆管和毫秒延期雷管气孔串火烧坏导爆管。导爆管应均匀排列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绑扎牢固。

  第二十四条 非电导爆管起爆网络中不得有死结,不得将导爆管拉细对折,孔内不得有接头。

  第二十五条 加工起爆炸药的地点必须距放置炸药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炸药包应放置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第二十六条 爆破安全警戒的规定:

  1. 爆破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每次爆破都必须有炮区负责人,起爆前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监视警戒范围内的设备、人员退到安全地点;

  2. 警戒信号:

  1) 音响信号:口哨。因受地形地貌影响难以直接联系时应采用对讲机;

  2) 视觉信号:红、绿旗,旗面规格0.4×0.6m2,旗杆长不少于0.5m。

  3. 警戒人员与起爆人员之间应实行“三联系制”,即:

  1) 炮区负责人向警戒人员发出第一次信号,确认警戒人员到达警戒地点,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撤出警戒区,设备撤至安全地带,然后警戒人员向炮区负责人发回安全信号,炮区负责人令起爆人员作起爆预备;

  2) 起爆准备完成后,向警戒人员发出第二次信号,然后再向起爆人员发出起爆命令,进行起爆;

  3) 起爆后,确认无危险时,炮区负责人和起爆人员进入爆区进行检查,无问题后,向各警戒人员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 警戒联系:

  1) 第一次信号:炮区负责人向警戒人员高举红旗左右晃动,警戒人员以同样的方式返回信号,以示安全;

  2) 第二次信号:炮区负责人高举交叉的红、绿旗卷示意检查完毕,然后用绿旗左右晃动,以示起爆;

  3) 第三次信号:炮区负责人用红、绿旗卷划大圈,以示解除警戒。

  第二十七条 安全警戒距离的规定:

  1. 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2. 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警戒距离不得小于300m;

  3. 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法不得小于400m;

  4. 轰水不得小于50m;

  5. 遇风天且警戒区为斜坡面,顺风下坡方向警戒距离应适当加大。

  第二十八条 各种设备距爆区最外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表3-1,如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出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表3-1

  设备名称深孔爆破(m)浅眼及二次爆破(m)备注

  履带设备3040司机室背向爆区

  轮式设备4050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开关柜、分线箱3030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变压器2020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炸药车100200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高压电缆4050小于此距离应停电拆除

  第二十九条 由于爆区内的炮孔未装完炸药、天气等原因无法起爆需隔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最多不得超过两夜。

  第三十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规定:

  1. 各类建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动速度规定如下:

  1) 非抗震大型砌体建筑不应超过0.5cm/s;

  2) 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不超过2.0cm/s;

  3) 震动敏感重要建筑如毛煤仓,产品仓不超过0.3cm/s;

  4) 黄土窑洞不应超过0.3cm/s,砖石平房、窑洞不应超过0.5cm/s。

  2.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按下式计算:

  R =(k/v)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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