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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建筑工程技师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或超越承包范围承揽设计、施工任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施工。

  (二)对施工质量低劣或缺乏安全防护措施的单位,进行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经警告或批评仍无明显改进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或吊销其承包执照。

  (三)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要责成其采取补救办法或翻工;必要时,可通知银行停止拨款。

  (四)参与对因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单位、个人的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阻碍监督人员行使职权,或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必须由具有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标准、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监督站设专职和兼职监督员,专职人员根据核定的编制配备;兼职人员由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单位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给被聘者发证书和标志。

  兼职人员具有与专职人员同等的监督权利。

  第十三条 监督员应自觉遵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工作守则》,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四条 监督员的工作岗位主要在施工现场,其生活待遇参照当地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人员的生活待遇标准执行。

  第三章 各级监督站工作范围的划分

  第十五条 市、区县监督站工作范围作如下分工:

  (一)市监督站的工作范围:

  1、国家和省、市的重点工程;

  2、建筑群和十三层以上(包括十三层)的高层建筑工程;

  3、单项工程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4、跨度在二十五米以上(包括二十五米)的厂房、仓库工程;

  5、全部市政工程;

  6、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二)区监督站的工作范围,是除市监督站范围以外,本区所辖内的所有建筑工程。

  (三)县监督站的工作范围,是除市监督站监督范围外,本县辖内的建筑工程。

  第十六条 凡列入本办法质量与安全监督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承建(总包)单位必须在施工前按规定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县)监督站办理监督登记手续(如地基基础和上盖建筑物,由不同承建单位分别施工的,则应各自办理监督登记手续)。

  第四章 建筑工程及其原材料质量的测试检验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所需用的原材料,须经质量检测部门(检测中心检验站、试验室)检验合格,方能使用。

  第十八条 质量检测部门的设立,须经市监督站审核报市建委批准后,发给证书,并予以公布。

  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时,可按规定收取检测费用。检测费应用于增置、更新仪器设备及日常支出。

  第十九条 经检验合格的建筑工程及原材料质量、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应妥善保存,作为检查、验收的依据。技术资料包括:

  (一)钢材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二)焊接试(检)验报告,焊条(剂)合格证。

  (三)水泥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四)砖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五)防水、耐酸、碱及补强特殊材料等合格证、试验报告。

  (六)成品、半成品及构件合格证。

  (七)混凝土(包括预拌混凝土)现场试块的试验报告。

  (八)砂浆试块试验报告(含特殊珠材料试块试验报告)。

  混凝土、砂浆试块,均以二十八天标准养护龄期为依据。

  (九)混凝土、砂浆或特殊混合配比单证明书。

  (十)土壤试验、打(试)桩记录。

  (十一)结构吊装、结构验收记录。

  (十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十三)厨房、厕所、浴室、阳台走廊等无渗漏、无泛水验收记录。

  (十四)供水、排水管灌水、通水试压验收记录。

  (十五)电气设备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十六)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的试验记录。

  (十七)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十八)高层建筑(含地质复杂的一般工程)垂直度和沉降观测记录。

  (十九)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第二十条 质量检测部门应按照国家的规定,配备必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设备应报请市有关部门验核。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设计、施工以及购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共同负责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并须相应建立内部质量检查机构,负责日常质量管理和检查。企业内部质量检查机构,应接受各级监督站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承、发、包单位,应配备必要的质检人员,并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检查施工现场,主持召开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会议。施工中,如须修改设计或变更使用材料的,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及时做好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提供完整、准确、清楚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等有关资料,并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有关设计问题。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和规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明确质量要求,落实技术责任;施工中,应搞好各工种(工序)的自检、互检和交接班检查;搞好建材、构件的试验;做好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以及隐蔽工程的验收和记录,收集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建筑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符合质量标准的,才能出厂(站),并根据监督站的要求,如实报产品质量情况,接受产品质量检验。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由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委及监督站报告,并会同设计、建设(含承发、包方,下同)单位尽快提出事故发生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经分管的监督站审查同意方准许施工。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或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在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并报监督站备案。

  第六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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