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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建筑工程技师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该单位人数的千分之五。施工员、班组长及特种工人(电工、焊工等)须经考核合格后发给证书方准上岗。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 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由总包单位统一领导和负责,并明确提出工程安全要求。分包工程负责人,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应在即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分别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建委、监督站、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检察院。并由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处理。

  第七章 质量监督管理费用的收取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收取监督费用的标准如下:

  (一)在市属八区的工程,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收取。

  (二)在市属县的工程,年施工建筑在三十万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一百万平方米以下的,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收取;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三十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点五收取。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列入工程预算,由承建(总包)单位在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时,向监督站缴纳。

  第三十三条 建筑构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费,按对外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收取,由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负责向监督站缴纳。

  构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费列入产品成本。

  第三十四条 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应专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质量检测管理的具体收费标准以及区、县上缴市监督站的管理费额度,由市监督站与各有关单位另行确定。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建筑工程质量评比,实行优质优价,奖优罚劣的原则。凡经各级质量监督站核验为优质工程的可给予奖励。经核验为质量低劣的工程,应视情节,适当扣减工程价款。

  第三十七条 对在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做了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章设计、施工或违反质量安全规定,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除依法追究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产奖励及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拟订,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不属市、(区)县监督站直接监督管理的建筑工程,如发生质量事故,需委托监督站进行仲裁处理或技术咨询的,应向监督站交纳一定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建委拟订,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市政府颁布的《广州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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