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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建筑工程技师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技师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 穗府(1988)41号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19880507
施行日期 19880507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技师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地区建筑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下同)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地区(含市属县,下同)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不论其投资性质、隶属关系、规模大小,对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监督"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总体工程质量的评定、验收。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有关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以及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和对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强化建筑企业各项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必须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质量,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管生产必须保安全"的原则,必须实行企业管理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的主管机关。所有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接受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凡未经质量监督安全机构核验合格的建筑工程,不能竣工验收,不准交付使用,银行不予结算,房管部门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章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站),在市建委领导下,接受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的所有建筑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二)负责检查本地区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工程的资格,制止未经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企业,擅自承包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和越级承接建筑工程任务。

  (三)监督设计、施工等单位执行有关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按规定权限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处理和仲裁;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和仲裁。

  (四)监督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和健全工程质量检验与安全防护制度。

  (五)收集、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情况。

  (六)管理本地区的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及各检验站。

  第七条 市属区、县城建部门应建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县监督站),该站在区、县建委领导下按分管范围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特殊和重要的建设项目或较大的建筑群,可单独设立监督分站或监督组,作为市监督站的派出机构,由市监督站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市、区(县)监督站属事业单位,其经费在征收质量监督费中开支。

  区、县监督站应向市监督站缴纳一定的管理费。

  第十条 监督站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违反有关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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