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新闻网

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1、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对安全检查中发一同的事故隐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

  6、违反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7、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

  第二十三条 事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时,如有关方面对事故的原因分析或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交单位或主管部门办理。如仍有不同意见,应先办理后再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凡因伤亡事故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未满半年的,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未满一年的,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未撤销的,均不得评奖、晋级、提职。

  第二十六条 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由市劳动局或市劳动局会同其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制裁:

  1、发生因工死亡或一次因工重伤三人以上的责任事故,对该企业实行一次性罚款,罚款金额为一千元至五万元;

  2、对发生因工死亡或一次因工重伤三人以上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并实行一次性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确定,一般为十元至五十元;

  3、对破坏事故现场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加重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的罚款由企业在奖励基金中列支,不得摊入生产成本;个人罚款,在个人工资中扣除,不准在公款中报销。

  第二十八条 罚款由市劳动局发出通知,开具收据。企业罚款由企业接到通知后十天内汇给市劳动局,个人罚款由个人直接前往市劳动局交纳。

  第二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的罚款由市劳动局留存百分之五十,返还其主管部门或县、区劳动部门百分之五十,均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劳动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对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

  第三十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认真严肃报行对责任者的处分或罚款决定,向全体职工宣布,并装入本人档案。对有意拖延或拒绝执行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局监督执行并进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如有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4/4   首页 上一页 2 3 4

  • 最新文章
  •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