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口,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0m。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3条 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主要通风机、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房、压风机房、井下主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供电系统有完备的保护装置。
第4条 矿井必须有经实际测量并及时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有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供电配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图、抽放瓦斯图(抽放瓦斯矿井),有水、火灾害的矿井,有相应的系统图;井下每个作业地点有按照规定审批的作业规程。
第5条 矿井有按规定安设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矿井有独立的排水系统和防尘、防灭火系统。
第6条 煤矿要建立完善各级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岗位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一) 建立完善矿级管理机构。
1、人员配置:煤矿矿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五长”各一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是煤矿第一行政副职,煤矿还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地质副总工程师;
2、任职资格:矿长、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