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长1名,副班组长1-2名,安全员1名(可兼职),并建立班组登记册。
2.任职资格:正副班组长及安全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正副班组长和安全员年龄在5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现场工作经验。
第7条 煤矿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制度,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矿井地面调度室必须有矿级领导和调度人员24小时值班,井上与井下、矿井与外部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8条 煤矿要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推行“三八”作业或“四六”作业制,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
(一)一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9人。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每班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24人。
(三)一个采区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60人。
第9条 建立煤矿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
(一)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颁发《四川省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由煤矿安排上岗。
(二)煤矿企业的新进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必须经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颁发《四川省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三)煤矿要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购买各种保险。
(四)煤矿要建立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及时录入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违章等各种信息,并能与省、市、县人员管理系统联网。
(五)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种类、数量满足矿井安全生产要求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10条 严格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凡煤炭资源保有可采储量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衰老煤矿,一律不得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建设矿井竣工投产后 5 年内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生产矿井未经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并通过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或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未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达标的,一律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第11条 合理矿井井巷布置。
(一)主、副井采用平硐开拓的矿井只设2个井筒时,其中1个井筒为混合运输井兼作入风和正常情况下人员进出通道, 1个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
(二)主、副井采用斜井开拓的矿井至少设置3个井筒,其中1个井筒为混合运输井兼作入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为正常情况下为人员进出通道兼作入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
(三)采用暗斜井开拓延深时,矿井至少设置3个井筒,井筒用途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一致。
(四)所有矿井正常情况下,人员不得从矿井主要回风系统中进出(巡检人员除外)。
(五)煤矿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中,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行人、运输需要。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净高不得低于2m,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要求。主要运输大巷、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