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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法规、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电力设施及地下管线资料;

  (二)拆除建筑物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并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三)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需要变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外形作较大改变的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准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安全责任

  (一)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使用计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

  (三)加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开展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四)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安全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经理(厂长)应经市建委进行安全管理资格认证后,方可从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企业经理(厂长)对企业施工安全负第一责任。

  第四章 施工企业安全机构设置及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选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一定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法规的人员担任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安全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各项法律、法规;

  (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对施工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有权暂停其作业,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

  (五)监督检查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六)检查验收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龙门架、塔吊、施工用电等。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一)对录用的合同工、季节工要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准上岗;

  (二)对架子工、电工、金属焊接、起重工等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内业资料档案,加强对内业资料的管理。

  内业资料档案应设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内业资料档案管理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

  (二)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费计划及实施情况;

  (三)合同工、季节工安全教育档案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档案;

  (四)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方案;

  (五)安全技术交底、工伤事故处理档案;

  (六)安全会议,安全生产活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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