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发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19981112
施行日期 19981112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房屋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土木工程、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筑安全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为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安监站依照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安全检查。
市安监站设专职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委考核取得《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市安监站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申报企业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四)负责本行业的安全技术培训;
(五)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
(六)对施工现场防护用品及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七)监督检查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情况;
(八)配合市建委、劳动、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九)及时汇总填报工伤统计报表。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到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市安监站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开工安全受监登记表》,经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未办理施工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改正。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经市安监站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由市安监站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进行评定,做出评定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的评定结论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审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