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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评价;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现状安全评价;完成70%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完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评价;力争2005年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首次安全评价工作。对安全评价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及对策措施,各级政府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企业彻底加以整改和落实。

  各地要按照国家安监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的具体要求,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现状评估工作,督促本地区安全评估等级为"差"、"一般"的处于停产整顿期的企业抓紧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及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企业,地方政府安监部门要商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该类企业营业执照或取消其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活动的资格。

  2.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健全应急救援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区域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开展区域间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区域间协调作战能力。要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自身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监部门备案。

  3.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各地要重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督促安监部门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登记工作,掌握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并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情况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和建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的编制工作。2005年完成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并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自2006年起,严禁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

  4.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督促企业定期开展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事故应急知识等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减少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生产操作人员、仓储保管员、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船员、采购员、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级安监、公安、交通、海事、质监部门要定期组织这类人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能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市场准入。

  1.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市场秩序。各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的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坚持审查标准,严格发证程序,从源头上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要从严审查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资质条件,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数量。对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带有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查。2005年6月底前,要完成现有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工作;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将不得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各级安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依法取缔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销售网点。

  2.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05年6月底前向省安监局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宣传、指导工作,督促企业按期申报。对逾期仍未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的企业,省安监局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执行定点审批。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安监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的审批;质监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分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购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2005年上半年,所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定点证书。

  4.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管理。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严格执行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剧毒化学品运输必须执行准运审批制度,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执行申报及审查制度,使用民用航空器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运营人,在取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航空运输业务。要严厉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全面落实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并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5.强化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的资格许可。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能力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合理规划专业处置单位的布局。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责令未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停止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活动,并限期改正;监督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规定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严惩超越许可证范围和处置不达标的行为。

  6.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市场准入。要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批准关,凡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取得设立批准书,并严格执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进行消防设计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必须经地方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对未经设立审批、未通过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建设、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整治工作的进度安排

  (一)部署发动阶段(2005年1月-2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全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2005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重点、措施和要求。各省辖市专项整治方案于2月15日前报省安监局。

  (二)企业自查阶段(2005年2月-4月)。各地要组织、督促和指导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对照检查,落实整治任务,制定整治中各项工作的措施和计划。

  (三)全面整治阶段(2005年5月-9月)。各市、县(市、区)安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本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措施、计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整治职责及全省整治工作的进度要求,切实推动本地区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5年10月-12月)。检查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2005年10月至11月,各市、县(市、区)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对抽查、验收不合格的地区,责令整改并限期完成;对抽查、验收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责令停产整顿或依法予以关闭。检查、验收要有明确的检查整改意见及验收结论。

  2005年12月,省安委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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