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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江苏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文号 苏安(2005)1号
发布部门 江苏省安委会
发布日期 20050110
施行日期 20050110

江苏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和国家安监局、公安部、监察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6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精神,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重点,夯实基础,部门联动,依法整治,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治秩序,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总体目标

  通过整治,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环节的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范围和重点

  整治工作的范围:全省各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

  专项整治的重点: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1.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工作。各级政府要把深化专项整治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结合起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我省《关于在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04〕14号)要求,在总结前一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要以生产规模较小、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和甲类火灾爆炸危险的企业为主要整治对象,集中开展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专项整治。以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城市加油(加气)站和城市中心及周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为重点,从提升本质安全度入手,把排查和整改隐患作为重点,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工作。对涉及"五个整顿"范围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地方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质监等部门检查验收其整改情况,经认定符合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及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的要求一律予以关闭,不得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2.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的执法检查。各级政府要督促公安、交通、海事、民航、安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道路和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证照和人员资质证件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或在内河、内湖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航空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质监、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国家五部(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04〕249号)要求,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用槽、罐必须由取得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的专业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证书的企业生产,经检测、检验合格,并根据需要在槽、罐中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防爆、抑爆材料。质监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3.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要与安监、公安部门协调配合,制定严密的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防止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流失和不规范处理处置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所有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必须送交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有相应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特别要把转产、停产、停业、搬迁或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监督其剩余和废弃的危险化学品落实利用或处置单位,落实处置经费,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利用或处置完毕。

  4.加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力度。各地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情况,彻底摸清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的底数。各级安监、公安部门要督促、指导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规范的销售、购买、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别要健全和落实出入库核查登记、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要建立完善的销售、购买、发放、领用等流向记录,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制度。要引导、支持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在加强值班、巡逻守护的同时,积极采用监控报警、与110联网报警等形式,严防剧毒化学品丢失。要对小金矿、小电镀厂和小电子器件厂等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普查,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基础工作。

  1.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工作。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评价工作。2005年6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全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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