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省级验收,主要检查各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和整治效果,并实地抽查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六、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政府成立以韩庆华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安监、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监察、卫生、质监、海事、邮政、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将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会,由各相关部门通报安全监管情况和专项整治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安监、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监察、卫生、质监、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切实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能,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危险化学品监管机制,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2002年以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经验,针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依法实施整治。要把整治工作与促进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管结合起来,通过深化整治,推动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要采取法律约束、政策导向、行政监管、搞好服务等多种手段,推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形成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三)跟踪督查,狠抓落实。各市安委会要对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经常性督查和指导,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省有关部门也要对各地和各牵头行业的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重点是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监督检查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要通过监督检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和不断深化。
(四)严格执法,强化追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各级安监等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因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依法严肃处理。对专项整治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