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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证据规则(试行)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2)查看承租单位或个人现有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查实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

13.1.4证据材料

(1)承租单位、承租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相应资质证书;

(2)承租单位、承租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证明文件或相应资质证书的检查记录。

13.2违法行为

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职责、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13.2.1表现形式

(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13.2.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二款。

13.2.3取证要点

(1)查看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查实其未明确各自职责的事实;

(2)查看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查实其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事实。

13.2.4证据材料

(1)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

(2)承包合同、租赁合同;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会议记录和工作记录。

13.3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3.3.1表现形式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3.3.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13.3.3取证要点

(1)查看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及其岗位责任制、工作制度、工作记录,并到作业现场,查实在同一作业区域有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

(2)查看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到作业区域,查实生产经营活动对他方安全生产具有危害性;

(3)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查实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3.3.4证据材料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岗位责任制、工作制度、工作记录;

(2)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3)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现场检查记录。

13.4违法行为

煤矿实行承包违反有关规定。

13.4.1表现形式

(1)承包方再次转包;

(2)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从事生产;

(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已申办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

(4)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

13.4.2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

13.4.3取证要点

(1)查看煤矿承包协议、现场检查,查实煤矿存在着承包方再次转包或将井下采掘工作面、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从事生产;

(2)查看煤矿承包协议、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申报资料,现场检查,查实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已申办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未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

13.4.4证据材料

(1)煤矿承包合同或协议、煤矿生产计划、产量报表和会议记录、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合同、生产报表、调度记录;

(2)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章 警示标志类违法行为

14.1违法行为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规定。

14.1.1表现形式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

14.1.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4.1.3取证要点

查看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台账、设备危险因素检测记录到现场查实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设置不明显的事实。

14.1.4证据材料

(1)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危险因素检测记录;

(2)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台账、现场检查记录。

14.2违法行为

严重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不符合规定。

14.2.1表现形式

(1)未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设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位置不醒目;

(3)设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样式和内容与职业病危害不符。

14.2.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部门规章:《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六十六条。

14.2.3取证要点

查看职业病管理台账、警示标识管理档案,到现场查实职业病接触严重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或其说明样式和内容与职业病危害不符、或其摆放位置不醒目。

14.2.4证据材料

(1)职业病管理台账、警示标识管理档案、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记录、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

(3)设备危险因素检测记录、现场检查记录。

第十五章 评价与检测检验类违法行为

15.1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15.1.1表现形式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为煤矿通过行政审批违法违规生产创造条件。

15.1.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部门规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15.1.3取证要点

查明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资质和证照,将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明的资料、样品送交上一级相应机构做出鉴定结论,查实其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的事实。

15.1.4证据材料

(1)虚假证明的资料、样品;

(2)上一级机构的鉴定报告;

(3)涉嫌有违法行为中介机构的资质和证照。

15.2违法行为

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无有效资质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15.2.1表现形式

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冒用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换证)擅自从事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活动。

15.2.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15.2.3取证要点

(1)查明生产经营单位由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证书;

(2)检查相关中介机构的资质和证照、及其人员资格证、管理台账,并到其所颁发资质和证照的部门核实真伪、有效期;

(3)查明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进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合同或协议、双方往来财务账目。

15.2.4证据材料

(1)中介机构证照、法人资格证明、人员资格证书;

(2)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的记录、台账、及出具的报告(证明);

(3)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进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合同或协议、双方往来财务账目。

15.3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和人员违反有关规定。

15.3.1表现形式

(1)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

(2)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3)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4)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5)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6)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

(7)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

15.3.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15.3.3取证要点

(1)查明安全评价机构和人员具体开展工作模式、工作流程及管理制度运行情况;

(2)检查安全评价机构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记录,及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到现场检查。查实其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或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事实;

(3)查明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定期考核记录不合格(整改后仍然不合格)、未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拒绝、阻碍执法部门检查的情况。

15.3.4证据材料

(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制度、管理台账、证照及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机构设置的批文;

(2)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考核记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3)安监部门的检查记录。

15.4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缺失其原有的资质条件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

15.4.1表现形式

(1)甲级安全评价机构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甲级资质):

①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②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③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④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⑤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⑥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⑦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乙级资质):

①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②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③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④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⑤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⑥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撤销资质)。

15.4.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15.4.3取证要点

检查安全评价机构及人员资质、执业资格证书、机构设置的批文,注册资本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查实安全评价机构缺失其原有的资质条件(符合撤销甲级、乙级资质的相关规定)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事实。

15.4.4证据材料

(1)营业执照、管理制度、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机构设置的批文;

(2)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的批准文件。

15.5违法行为

检测检验机构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

15.5.1 表现形式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

15.5.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15.5.3取证要点

(1)检查检测检验工作机构的营业执照、工作制度、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到颁证部门核查其真伪);

(2)查明检测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查实其为煤矿进行检测检验的报告、证明超出了批准的业务范围。

15.5.4证据材料

(1)营业执照、工作制度、 资质证书;

(2)检测检验的报告(证明)、检测检验工作的记录、台账。

15.6违法行为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

15.6.1表现形式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

15.6.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15.6.3取证要点

(1)查明检测检验工作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确认其在有效期内(到颁证部门核查其真伪);

(2)查明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期间与煤矿签订进行检测检验工作的合同或协议的事实。

15.6.4证据材料

(1)检测检验机构证照及法人资格证明,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书;

(2)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证明)。

15.7违法行为

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监督检查中不合格。

15.7.1表现形式

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继续受企业委托从事检测、检验并出具报告(证明)。

15.7.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15.7.3取证要点

查明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监督检查时的检查记录,查实其在检查中不合格,检查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台账、工作记录,财务往来账目,查实其继续从事检测、检验,并为企业出具了报告、证明的事实。

15.7.4证据材料

(1)监督评审或监督检查的文书、记录;检测、检验报告(证明);

(2)管理台账、工作记录,财务往来账目。

15.8违法行为

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

15.8.1表现形式

(1)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2)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

(3)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

(4)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

(5)转包检测检验工作,或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

(6)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15.8.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15.8.3取证要点

查明检测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模式、工作流程、人员资格和考核培训记录、管理制度、管理台账、事故调查报告、及其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证明)、与煤矿签订的签订的委托合同(协议)、安监部门的检查记录,查实其本条违法事实的存在。

15.8.4证据材料

(1)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证照及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机构设置的批文;

(2)管理台账、事故调查报告、及其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证明)、与煤矿签订的签订的委托合同(协议)、安监部门的检查记录。

15.9违法行为

检测检验机构或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证明。

15.9.1表现形式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

15.9.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15.9.3取证要点

查明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管理台账、与煤矿签订的签订的委托合同(协议)及其出具相关鉴定报告、证明(证书),委托上一级检测检验机构作出鉴定真伪报告,查实检测检验机构或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并出具了虚假证明的事实。

15.9.4证据材料

(1)检测、检验机构与煤矿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协议);

(2)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管理台账;

(3)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鉴定报告、证明(证书);

(4)上一级检测检验机构作出鉴定真伪报告。

15.10违法行为

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

15.10.1表现形式

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

15.10.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15.10.3取证要点

检查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证书(与颁证部门核实真伪)、工作记录、管理台账、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证书)、证明,查实检测检验机构存在本条违法事实。

15.10.4 证据材料

(1)检测检验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协议);

(2)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

(3)工作记录、管理台账。

15.11违法行为

未取得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15.11.1表现形式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15.11.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15.11.3取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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