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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证据规则(试行)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给事故单位出具的证明、证书、报告等文件,结合上一级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事故调查报告,查实中介机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了虚假证明。

8.6.4

证据材料

(1)安全监察部门出具的煤矿事故调查报告;

(2)中介机构出具的是虚假证明的鉴定报告;

(3)中介机构给事故单位出具的证明、证书、报告等文件;

(4)中介机构的检测、检验制度记录;

(5)中介机构给事故单位出具的证明、证书、报告等文件的账目、记录、收据。

8.7违法行为

煤矿企业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8.7.1表现形式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8.7.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8.7.3取证要点

(1)根据事故报告、电话记录、举报记录及井下实地勘察,查实煤矿发生了较大涉险事故;

(2)查看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单、电话记录、证人证言或实地勘验,查明煤矿较大涉险事故后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事实。

8.7.4

证据材料

(1)调度值班记录、电话记录、会议记录;

(2)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单、证人证言。

第九章 应急救援类违法行为

9.1违法行为

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援装备、组织演练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9.1.1表现形式

(1)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2)未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未配备必要的救护装备;

(3)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未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4)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5)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9.1.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部门规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9.1.3取证要点

(1)查明煤矿存在着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事实;

(2)查明煤矿未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未配备必要的救护装备;

(3)查明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没有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4)查明煤矿存在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事实;

(5)查明煤矿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或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事实。

9.1.4证据材料

(1)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总结;

(2)应急救援器材、物质台账;

(3)应急救援器材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

(4)现场检查记录:包括报警装置、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未于良好状态、不能正常运转的记录;

(5)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不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的检查记录;

(6)摄录煤矿重点岗位没有应急处置卡的视听资料;

(7)应急预案未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或未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岗位和应急救援队伍(签署和公布的记录);

(8)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车辆、通信、侦查、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装备器材目录和应急物资台账;

(9)应急救援台账与现场检查实物不相符合的记录。

9.2违法行为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制定不符合实际的违法行为。

9.2.1表现形式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制定不符合实际。

9.2.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9.2.3取证要点

查看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井下现场检查,查实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实施与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不符。

9.2.4证据材料

(1)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2)井下现场检查记录;

(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未及时修订完善的记录;

(4)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图纸等内容更新不及时的记录;

(5)应急预案附件信息不准确的记录。

9.3违法行为

自救器配备、安全避险系统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9.3.1表现形式

(1)未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2)自救器的选用型号应未与矿井灾害类型相适应;

(3)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避险系统。

9.3.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9.3.3取证要点

(1)查看矿井年度瓦斯鉴定报告,查实矿井的灾害类型;

(2)查看救护装备台账、自救器使用说明书及井下现场检查情况,查实煤矿自救器配备数量、型号不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配备化学氧自救器,井下避难硐室配备压缩氧自救器。低瓦斯矿井配备过滤式自救器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3)查看紧急避险设施和配套设备台账及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矿井避灾路线图、应急预案、压风系统图、井下压风机的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产品合格证结合下井检查,查实煤矿安全避险系统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9.3.4证据材料

(1)监控监测系统设备台账及安全标志证书 、产品合格证、系统运行日志及调校维修记录;

(2)矿井年度瓦斯鉴定、供水施救系统图、地面水池的防冻和防护措施;

(3)矿调度室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监视信息;

(4)煤矿未配备额定防护时间大于30分钟的自救器,或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井工使用禁止使用的淘汰自救器的记录;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未选用隔离式自救器,在采掘工作业时,隔离式自救器未悬挂或未存放在其3m的范围内的检查记录;

(6)紧急避险设施未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检查记录;

(7)紧急避险系统未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的检查记录;

(8)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未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的检查记录;

(9)煤矿每年未开展1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或未建立应急演练档案的检查记录;

(10)入井人员未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的检查记录;

(13)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的检查记录;

(14)避灾路线上敷设压风管路不全,或设置的供气阀门间隔大于200米的检查记录;

(1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未设置压风自救装置的检查记录;

(16)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敷设供水管路不全,或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未安装供水阀门的检查记录;

(17)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未安设电话的检查记录;

(18)井下避难硐室规格与设计不符的检查记录。

第十章 违章作业类违法行为

10.1违法行为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10.1.1表现形式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10.1.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10.1.3取证要点

深入作业场所现场监察,查实作业现场,查明煤矿存在下列事实:

(1)不按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组织作业;

(2)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3)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4)未采取安全防护设施和落实安全管理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5)在未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未执行审批许可备案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实施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6)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实施作业;

(7)发现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采取措施,继续指挥工人操作“带病”设备。

10.1.4证据材料

(1)生产报表;

(2)相关会议记录、调度记录。

10.2违法行为

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10.2.1表现形式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10.2.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10.2.3取证要点

(1)深入作业场所,通过监察查实如下事实:

①从业人员工人操作“带病”设备;

②从业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③从业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设施或未落实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④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关资质资格;

⑤未执行审批许可备案等手续的情况下作业;

⑥从业人员在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⑦从业人员在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采取措施实施作业等问题反查矿井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的检查记录,查实矿井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的违法事实;

(2)查明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事实。

10.2.4证据材料

安全检查记录、会议记录。

10.3违法行为

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10.3.1表现形式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10.3.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10.3.3取证要点

查明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的事实。

10.3.4证据材料

(1)摄录作业现场的视听资料;

(2)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第十一章 检查整改类违法行为

11.1违法行为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执法指令。

11.1.1表现形式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

11.1.2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11.1.3取证要点

(1)查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法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具体内容;

(2)查实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未执行执行安全监察指令情况的事实。

11.1.4证据材料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发的相关执法文书、监察通报、监察意见书及安全管理意见书;

(2)煤矿企业隐患整改记录、档案、会议记录、生产计划、调度记录。

11.2违法行为

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现场检查或隐瞒事故隐患。

11.2.1表现形式

(1)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现场检查;

(2)检查中不配合,消极应付;

(3)提供虚假图纸、资料;

(4)隐瞒事故隐患。

11.2.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

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11.2.3取证要点

(1)查明煤矿不配合,消极应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现场检查配合检查情况的情况;

(2)根据煤矿提供的图纸、安全检查记录到现场查实煤矿提供假图纸、隐瞒事故隐患的事实。

11.2.4证据材料

(1)图纸、资料和安全隐患台账;

(2)井下现场监察记录、摄录的视听资料。

第十二章 劳动保护类违法行为

12.1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2.1.1表现形式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2.1.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12.1.3取证要点

(1)对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查阅煤矿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记录,抽查井下作业地点从业人员是否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查明煤矿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

(2)查阅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防护用品出厂合格证、安全标志、对照产品安全目录,查明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2.1.4证据材料

(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劳动防护用品出厂合格证、安全标志入库验收单;

(2)摄录煤矿相关从业人员未配备防护用品作业的视听材料;

(3)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负责人的书面证言。

12.2违法行为

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的防护用品。

12.2.1表现形式

(1)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护用品;

(2)使用不符合行业安全标准的防护用品。

12.2.2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12.2.3取证要点

查阅煤矿从业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或库存的防护用品出厂合格证,国家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安全标志、检验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必要时将防护用品送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查明煤矿从业人员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护用品。

12.2.4证据材料

(1)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产品检验合格证;

(2)摄录的煤矿从业人员使用没有安全标志、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防护用品的视听材料;

(3)煤矿相关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书面证言,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

第十三章 承包租赁类违法行为

13.1违法行为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单位或个人。

13.1.1表现形式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3.1.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一款。

13.1.3取证要点

(1)查看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不动产台账、设备台账,查清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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