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7.3.4证据材料
(1)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煤矿企业安全检查通报、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执法文书;
(2)摄录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的视听材料;
(3)询问煤矿企业相关负责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书面证言。
7.4违法行为
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
7.4.1表现形式
煤矿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
7.4.2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7.4.3取证要点
查阅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台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执法文书、矿井生产记录,对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发现的时间及整改措施,查明是否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均未停产整改,仍然进行生产。
7.4.4证据材料
(1)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台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执法文书;
(2)询问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
(3)矿井生产统计报表、生产会议记录、井下作业人员入井、考勤记录。
7.5违法行为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5.1表现形式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5.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六条。
7.5.3取证要点
查阅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生产制度汇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台账、安全例会会议记录,查明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5.4证据材料
(1)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安全例会会议记录;
(2)摄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视听材料。
7.6违法行为
未依照规定排查、治理和报告事故隐患,或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
7.6.1表现形式
(1)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2)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3)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4)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5)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7.6.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7.6.3取证要点
(1)查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询问按规定接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上报单位接收情况,查明是否按规定上报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是否制定了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
(2)查阅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台账、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台账,询问按规定接受重大安全隐患上报单位接收情况,查明上报重大安全隐患时间,报告人员;
(3)查阅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矿井生产记录、入井人员考勤记录,查明应停产整改的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期间是否停产;
(4)因存在安全隐患而下达停产指令的煤矿,查阅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执法文书、审查批复文件,或经现场检查,查明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是否合格,或是否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恢复生产。
7.6.4证据材料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矿井生产记录、入井人员考勤记录;
(2)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执法文书、审查批复文件;
(3)摄录煤矿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上报重大安全隐患,擅自恢复生产的视听材料;
(4)询问煤矿企业负责人、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书面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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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违法行为
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7.7.1表现形式
煤矿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7.7.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四条;
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7.7.3取证要点
(1)查阅相关图纸、记录,询问有关管理及从业人员,对照检查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井下现场检查,查明煤矿领导入井带班、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作业相关情况是否与煤矿提供的相关情况相符,是否有虚假记录;
(2)查阅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台账、煤矿安全隐患自查台账、相关图纸,抽查井下采掘工作面情况,查明煤矿明知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未如实提供的情况。
7.7.4证据材料
(1)安全监控日报表、瓦斯日报表、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入井检身记录、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监视信息等相关资料;
(2)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台账、煤矿安全隐患自查台账、相关图纸;
(3)摄录煤矿实际情况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视听材料;
(4)询问煤矿相关人员的书面证言。
第八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违法行为
8.1违法行为
煤矿发生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8.1.1表现形式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8.1.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条;
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8.1.3取证要点
(1)查看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单、电话记录、调度值班记录或下井检查,确认煤矿发生了事故,且未及时或如实报告的事实;
(2)用执法终端记录矿方阻碍、干涉、或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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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证据材料
(1)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单、电话记录、调度值班记录;
(2)摄录煤矿违法行为的视听材料。
8.2违法行为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以及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8.2.1表现形式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漏报事故;
(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隐瞒、谎报、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
8.2.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8.2.3取证要点
(1)询问现场人员、查看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报告单 、调度值班记录 、电话记录、会议记录,查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事故的时间,或者没报事故的事实;查实事故发生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参加抢险救灾;
(2)查看会议记录、电话记录、证人证言,查实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未在岗且未经过批准的事实;
(3)查实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超过1小时报告事故、或者做假报告的行为;
(4)查看事故报告、电话记录、证人证言、调度值班记录查实或下井检查,查实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谎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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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证据材料
(1)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单;
(2)调度值班记录、电话记录、会议记录;
(3)证人证言。
8.3 违法行为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谎报瞒报事故、伪造破坏事故现场、销毁证据、拒绝接受调查、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
8.3.1表现形式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
8.3.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8.3.3取证要点
(1)查看事故调查报告,查实事故发生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
(2)查看事故调查报告、财务账目、电话记录单、证人证言、和使用执法终端,确认事故发生后矿方伪造破坏事故现场、销毁证据、拒绝接受调查、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的事实。
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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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
(1)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单;
(2)调度值班记录、电话记录、会议记录;
(3)财务账目;
(4)事故后责任人员不在现场且失去联系的证明材料(证人证言)。
8.4违法行为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注:本条事故调查取证及处理结果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为准,其他从略。
8.4.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
8.5 违法行为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注:本条事故调查取证及处理结果以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为准,其他从略。
8.5.1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8.6违法行为
中介机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
8.6.1表现形式
中介机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
8.6.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第八十九条;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8.6.3取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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