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地质工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第一节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开滦集团所属基本建设、生产矿井的地质工作。
第二节 上岗条件
第2条 矿井地质工作必须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3条 掌握矿井地质观测方法、观测工具和器具的使用保养方法、定期检校、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三节 安全规定
第4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地质规程》(试行)中各项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分析汇总地质观测资料。
第5条 地质观测应做到及时、完整、统一。
一、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观测记录簿上;记录簿应统一编号,妥善保存。
二、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三、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的姓名。
四、矿井地质观测要把现场和室内,宏观和微观观测结合起来。
五、地质记录簿中描述的地质观测资料,必须在上井后2天内整理完毕,并编绘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图或素描卡片。
六、对采掘工程的布置和调整有影响的地质资料,要及时填绘在有关的生产用图上。
第6条 严禁在地质观测、资料汇总、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7条 到达工作场所首先观看工作地点的安全确认牌板,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第8条 采掘工作面进行地质观测时,必须由2人以上作业,其中1人观山,严防劈邦、冒顶伤人。
第9条 进入暂时停工的工作面收集地质资料前,须经通风人员确认无问题后,方可进入工作面内作业。
第10条 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开动时,不得跨过刮板输送机在煤壁处作业。如必须靠近煤壁进行地质观测,须与现场人员取得联系,停机后方可靠近煤壁作业。
第11条 沿回采工作面进行地质观测时,要远离割煤机10m以外。
第12条 严禁进入冒顶区和空顶区作业。
第13条 掘进机、扒岩机和装岩机工作时,严禁进入工作面迎头进行地质观测。
第14条 在压力较大的巷道内进行地质观测时,严禁拆掉棚档及上顶的插背材料。
第15条 不得进入设有栅栏的巷道内收集地质资料。
第16条 在斜巷(眼)上、下不同位置不得同时进行地质观测作业。在斜巷(眼)内进行地质观测,应与现场人员取得联系,经允许后方可进行。料车、料船在斜巷(眼)上口时,不得在斜巷(眼)内进行地质观测。
第17条 在40°以上的斜巷(眼)内进行地质观测,必须系好安全带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18条 在斜巷(眼)内用地质锤敲击岩石前,要向下方人员发出警告,以免岩石掉下砸伤他人。
第四节 观测准备
第19条 地质观测人员应根据工作面的位置、进度及相邻区的地质资料等情况,确定观测的内容、目的及观测方法。
第20条 地质观测人员必须备齐观测、记录用具,如记录本、铅笔、放大镜、地质锤、皮尺、罗盘等。
第五节 地质观测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