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系统安全质量标准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2、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排瓦斯巷道不在此限)的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3、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矿务局的统一标准。
4、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要按《规程》规定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效果符合《规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