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会议等制度。
(十四)施工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配齐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十五)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和通风、瓦斯检查人员。矿井进入二、三期工程施工时,项目部必须设立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本施工区域的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以及安全监控等工作。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专职防突机构和专职瓦斯抽放队伍,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十六)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相应的水文地质专业人员或建立防治水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编制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十七)煤矿施工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大型施工设备(或改造后),必须经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和鉴定后方可使用。
(十八)严格控制建设矿井入井人数。进入二、三期施工时,大型建设矿井每班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中小型矿井不得超过60人。
(十九)施工项目部必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领导下井“双带班”制度,强化班组安全基础工作,规范工人操作细节,实行质量标准化建设,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规范规定、安全标准和安全措施,坚持不懈地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十)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工作。在我省承包煤矿建设项目超过10个的施工单位必须设立驻晋安全管理机构,加大对所属项目部的管理力度,每月对本单位建设项目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施工安全检查。
四、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严格落实煤矿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二十一)施工队伍(包括外省来晋施工队伍)的劳动用工管理,由施工队伍所属的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二十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队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与所有进场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年度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年检,实现进场施工人员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施工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施工人员年检率 “五个百分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对施工队伍进场人员的合同、备案、培训、保险、年检、准入等情况进行管理。
(二十三)施工单位需要在当地招用施工人员,必须通过当地煤矿用工管理机构以及煤矿建设主体单位,按照“五个统一”(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煤矿用工管理的要求招用,其中井下用工新签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或至少与矿井建设期一致。所有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必须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与施工项目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新招人员必须符合岗位准入标准。
(二十四)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