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必须经由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二十五)施工队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十六)施工队伍的全体从业人员必须经有煤矿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煤矿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技能教育等培训合格,并经项目所在地的我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按监管权限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入场安全培训,时间不得低于一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后再次上岗的,必须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二十七)新招收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满4个月并通过考核后,方可独立作业。
(二十八)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煤矿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辨识各种灾害征兆的能力,了解本矿井的地质概况、水文情况、井下避灾线路等,提高职工对矿井灾害的防范意识及自保互保能力。工程施工前,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
(二十九)施工队伍必须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对不重视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必须予以清退。此项工作由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监督实施。
五、加强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煤矿建设单位的全面安全责任
(三十)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从招标管理到施工队伍入场后的制度建立、现场施工全过程实行全面安全管理,承担全面安全管理责任。
(三十一)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专业管理机构、岗位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好项目建设的统一协调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负责施工单位的人员入场培训、劳动用工备案等管理工作,严禁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三十二)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负责组织制订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落实工作,加强采空区积水、积气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煤矿建设安全。
六、加强部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十三)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督促煤矿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加大对施工队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转包、越级承包、无证施工等违法施工现象;对存在管理机构不全、人员配备不齐、安全责任不落实、违反劳动用工和职工培训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项目部要责令停工整顿。